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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3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0-20 16:56 来源:海关总署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牛肉进口。现将中国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牛肉进口。现将中国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俄罗斯牛肉指屠宰时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或冰鲜的剔骨或带骨骨骼肌【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可食用副产品【包括冷冻牛横膈膜、冷冻牛蹄(去匣)、冷冻牛蹄筋、冷冻牛板筋、冷冻牛鞭】,及其未炼制的体脂肪。
 
  绞肉、碎块、机械分离肉、脊柱、头骨及其它未提及的副产品不允许输华。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牛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设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和牛结节性皮肤病无疫区,在俄罗斯官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牛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未经注册的牛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 俄罗斯境内没有牛海绵状脑病、小反刍兽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 俄罗斯按照OIE要求实施疯牛病监测及饲料禁令,并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3. 俄罗斯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得OIE认可。
 
  4. 俄罗斯按照OIE的推荐措施,对牛结节性皮肤病实施区域化管理。
 
  (二)输华牛肉的活牛须符合的条件。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OIE认可的俄罗斯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以及牛结节性皮肤病无疫区,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 屠宰及运输前,来自过去12个月内没有从俄罗斯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和牛结节性皮肤病无疫区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引进过任何偶蹄类动物的农场。
 
  3. 来自于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Q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布鲁氏菌病(流产型)、牛囊虫病和裂谷热临床病例的农场。
 
  4. 来自过去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俄罗斯动物卫生法规及OIE列出的高度危险的动物疫病及传染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5. 动物屠宰前至少在原农场饲养了3个月。
 
  6. 动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屠宰前至少60天内没有接种过牛结节性皮肤病疫苗。
 
  7. 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三)运输过程要求。
 
  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屠宰活牛,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
 
  1. 其它种类动物;
 
  2. 不符合议定书要求规定的牛;
 
  3. 不满足中方注册要求生产企业生产的牛及其它动物。
 
  (四)加工过程要求。
 
  1. 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活牛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中方批准的企业屠宰、加工和贮存。依照中国和俄罗斯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牛实施宰前宰后检查且结果合格。生产输华牛肉时,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也未对屠宰牛使用脊髓刺死法。
 
  2. 牛的胴体在屠宰后和分割前,在2℃以上温度条件下至少预冷和熟化24小时,并保证相应时间内肉的中心温度为2℃至4℃之间。胴体两个背最长肌中间的pH 值在6.0以下。
 
  3. 执行俄罗斯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MRLs)不超过中国和俄罗斯国家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量。
 
  4. 产品没有被中国和俄罗斯法规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污染。
 
  5.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及免疫,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6. 俄方应向中方提供对输华牛肉屠宰、分割、加工、贮存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检验检疫项目(包括监测项目、实验室检测方法和程序),检验检疫合格标志等资料和信息。
 
  7. 向中国出口的牛肉不得与以下产品一起加工:
 
  (1)其它种类动物产品;
 
  (2)不符合议定书规定动物的产品;
 
  (3)非本注册企业的产品;
 
  (4)非出口中国的产品。
 
  (五)存放要求。
 
  在存放牛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牛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俄方负责向中国出口牛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批牛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俄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牛肉必须用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法规要求的全新材料包装。牛肉内包装上应以中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标明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必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牛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牛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牛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牛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冰鲜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输华冰鲜非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货物装入集装箱(海运或空运或陆路运输)后,在俄罗斯官方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七、其他要求
 
  获准输华的可食用牛副产品应符合以下加工卫生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根据中国和俄罗斯的法律法规,本加工卫生要求所指的牛副产品均属于人类可食用肉类产品的范围。
 
  2. 俄罗斯已针对输华产品建立了包括相关可食用牛副产品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 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可以追溯到来源地。
 
  4. 只有取得注册的牛肉生产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牛副产品,其牛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须获得中方认可。
 
  5. 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应接受俄罗斯国家残留监测计划监控。基于监测结果,俄方证明牛副产品不含危害人类健康的农兽药、污染物等化学残留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6. 所有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牛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牛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 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车间或区域,与牛肉的加工相对隔离。加工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浸烫池和清洗机等设备。
 
  2. 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牛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经过培训的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牛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岗。
 
  3. 温度要求。可食用牛副产品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至4℃之间。加工分割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蹄、尾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贮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牛副产品冻结时间要求应与中国、俄罗斯及议定书中同品种可食用牛肉产品的规定保持一致。可食用内脏预冷后,其中心温度应当保持3℃以下。设施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置制冷、保温设施。
 
  4. 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可食用牛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分泌物、伤斑、脓包、淋巴结,无粪污、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可食用牛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用于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牛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有专门区域存放并明显标识。
 
  5. 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应制定可食用牛副产品微生物监测计划,保存记录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建立数据库。可食用牛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指标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日期: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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