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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擦亮双眼,谨防“变味”鹅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0-27 08:17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鹅肝因其丰富的营养和鲜美的口味,一直以来倍受青睐,价格也不菲。可是有个别商家,出于降低成本谋取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地用鸭肝等其他相对廉价的原材料冒充鹅肝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
  鹅肝因其丰富的营养和鲜美的口味,一直以来倍受青睐,价格也不菲。可是有个别商家,出于降低成本谋取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地用鸭肝等其他相对廉价的原材料冒充鹅肝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单位在该店菜单中有“秘制鹅肝”菜品,价格较便宜,随后在该店厨房冰箱内查见已拆封待用的“香蜜肝”1袋,食品配料表中并未查见有鹅肝成分。
 
  经查,该香蜜肝即为制作“秘制鹅肝”菜品的原材料,系当事人从某电商处采购,其主要配料为鸭肝、食用盐、味精等,因此,顾客吃到的“秘制鹅肝”实为鸭肝,并无鹅肝成分。
 
  法律分析
 
  “秘制鹅肝”从菜品名称看,该菜品为鹅肝无疑,消费者点菜也是冲着其中的“鹅肝”来的。而商家却以“鸭肝”代替“鹅肝”,以廉价食材代替昂贵原料,以鲜亮名称掩盖虚假事实,对消费者极易造成欺骗、误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已经停止销售该菜品并将此菜品从菜单中删除。
 
  温馨提示
 
  消费者可以从外观、口感、价格、成分等方面区分鹅肝与鸭肝。外观上,鹅肝明显偏大,一个完整的鹅肝重量大约在700克以上,鸭肝的重量则在450-600克左右。鹅肝是带有浅粉红的象牙色、淡金黄色或淡青黄色,而鸭肝则偏土黄色。口感上,鹅肝细致绵密、油脂丰富、入口即化,鸭肝的口感不如鹅肝细嫩精致,比较浓郁的风味中带有一些土腥气息。价格上,鹅肝的价格是鸭肝3倍左右。
 
  日常消费中,消费者可依据消保法的规定,充分行使知情权,要求商家出具证明商品的主要成分、进货来源等的留存资料进行查验。谨记“先验证,再消费”,并留存好消费凭证资料,便于维权。
 
  同时,大力倡导各餐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保障维护消费者利益。
 
  供稿: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1-10-27
 
 行业: 畜禽肉品
 标签: 鹅肝 价格 消费者
 科普: 鹅肝 价格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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