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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08 16:09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原文:
核心提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13类食品共215批次样品。具体情况如下:抽检的215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195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为肉制品5批次、餐饮食品4批次、食用农产品9批次、饮料2批次。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13类食品共215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的215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195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为肉制品5批次、餐饮食品4批次、食用农产品9批次、饮料2批次,其生产日期/购进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辽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芹(购进日期2021-08-23),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大安市草根便利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1-08-31),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白城市珍品海鲜行销售的皮皮虾(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8-22),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白城市鹤年海鲜行销售的皮皮虾(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8-22),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五)蛟河市鑫旺客隆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吉林芊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长鸭脖(香辣味)(酱卤肉制品)(78克/袋、生产日期2021-07-10),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六)延吉市高文远民俗食品经销店销售的标称延边州龙井市延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肉(酱卤肉制品)(400g/袋、生产日期2021-07-23),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延吉市宋玉今咸菜店销售的标称延边州龙井市延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肉(酱卤肉制品)(400g/袋、生产日期2021-04-28),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八)朝阳区白玉慈光路串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小碗)(加工日期2021-07-2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江城老胖烧烤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碗)(加工日期2021-07-28),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恩琦四季生鲜店销售的标称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生产的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500ml/瓶、吸吸酷吧商标、生产日期2021-04-15),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一)公主岭市大岭镇天天平价超市销售的标称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生产的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500ml/瓶、吸吸酷吧商标、生产日期2021-07-15),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二)延边亿佳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延吉东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拌菜(酱卤肉制品)(250克/袋、延朝+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7-19),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三)磐石市河南街宋晋玉食品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尚膳正食品厂生产的牛板筋(50克/袋、京子+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8-1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四)南关区轩哥水产品经销处销售的海水虾(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9-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十五)南关区小潘海鲜经销店销售的海水虾(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9-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十六)绿园区李记羊城饭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加工日期2021-07-2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七)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大同江金喜顺餐厅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骨碟)(加工日期2021-07-2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八)南关区凤姐水产品经销处销售的海水虾(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9-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十九)南关区老庆水产品经销处销售的海水虾(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9-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二十)南关区李三水产品经销摊床销售的海水虾(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9-17),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11月8日
 
 
 
 
   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20211108.xls
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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