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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食品经营者非法添加案件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12 10:07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年来,甘肃省徽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要求,加强行刑衔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曝光一起群众关注度高、代表性强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甘肃省徽县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要求,加强行刑衔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曝光一起群众关注度高、代表性强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3日,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徽县某某超市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后,将被抽检豆芽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019年7月2日,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SZBG19620100128535 ),结论为:在抽检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 0.40mg/kg。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生产的豆芽中添加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非食品原料“无根素”,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 第 11 号公告的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低毒农药,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经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可能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近日,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相关活动;支付豆芽销售价款赔偿金14000元,上缴国库;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徽县市场监管局将始终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以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筑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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