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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6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2-30 16: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1347号)涉及广西1宗案件、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1347号)涉及我区1宗案件、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者为桂林市青山秀水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花绿豆糕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通过网络抽检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者为桂林市青山秀水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花绿豆糕(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005132049,规格:218g/盒,批号和生产日期:2020-12-18)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二)桂林市青山秀水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青山秀水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1.5元的决定。
 
  (三)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发布召回公告,减轻了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桂市(象)市监食罚字〔2021〕第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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