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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1-21 16:57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等9大类食品360批次样品,检出餐饮食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等4大类食品中25批次样品不合格。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膨化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9大类食品360批次样品,检出餐饮食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等4大类食品中25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涉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胺、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孔雀石绿、铅(以Pb计)、镉(以Cd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酸价(以脂肪计)等指标。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省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修文县付书永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大姜,其中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标称贵州千里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片(麻辣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三、贵阳观山湖六本木餐饮店使用的水杯,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四、贵阳观山湖包整小吃银行南路店使用的勺子,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五、贵州吉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茄子,其中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六、修文县付书永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黄姜,其中铅(以Pb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七、七星关区杜登洪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其中毒死蜱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威宁县美雪果蔬经营部销售的小米椒,其中镉(以Cd计)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九、三都县赵四副食店销售的生白芝麻,其中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贵阳观山湖六本木餐饮店使用的碗,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一、汇川区板桥镇思韻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汇川区桦桦食品加工坊生产的谷草乡(腐乳),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二、标称遵义市块块香食品厂生产的李小林块块香(香豆腐)(发酵性豆制品),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三、云岩区谭厨老火锅店使用的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残留量、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四、贵州吉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小米辣,其中镉(以Cd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五、七星关区购得乐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武冈市鸿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攸秀香干(豆制品),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云岩区谭厨老火锅店使用的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七、七星关区杜登洪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八、七星关区刘万俊蔬菜店销售的韭菜,其中镉(以Cd计)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九、威宁县美雪果蔬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其中毒死蜱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贵阳观山湖鸭说老鸭汤火锅店使用的蘸水碗,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十一、凯里市若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武昌鱼,其中孔雀石绿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二、福泉市马场坪世纪联华超市销售的大姜,其中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三、独山县黎德霞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四、贵阳观山湖鸭说老鸭汤火锅店使用的饭碗,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十五、三都县赵四副食店销售的生黑芝麻,其中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日期: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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