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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2-28 11:16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黑鱼涉及新城辖区,现将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821的不合格黑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黑鱼涉及新城辖区,现将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821的不合格黑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定沈路699号宝龙广场M1-L3-009的舟山市新城枫林庄餐厅使用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法于2021年12月20日向舟山市新城枫林庄餐厅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CJ-D210361)。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使用上述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进货时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并留有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2年2月25日 
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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