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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3-10 09:29 来源: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综合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经销的53度出口汾酒和45度老白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本着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原则。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7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尧都区***副食部违规经营食品案
 
  2021年6月,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冰柜内存放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水蜜桃味饮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违规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规经营食品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广播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广播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语中含有“某某教育圆你大学梦,无需联考,直接校考,某某教育让你上本科,圆你大学梦”等内容,对升学作出保证承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移动专营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1年11月,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活动中存在贩卖他人信息,获取非法利益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及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无照经营案
 
  2021年4月,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在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家中制售霍泉饮用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之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相关设施、设备、原材料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夸大宣传案
 
  2021年3月,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活动检查时发现,其网站上发布的“晋槐香复合槐蕾茶”广告用语存在夸大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夸大、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1年5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宣传彩页上标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表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饭店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益案
 
  2021年3月,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墙壁上张贴有“包间最低消费200元酒水除外”告知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之规定,构成了以包间费的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根据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引人误解宣传案
 
  2021年1月,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在果维康销售货架上写有“买三多一”字样。经调查了解,其中“多一”的净含量与“买三”的净含量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根据该法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果业合作社经销不合格农资商品案
 
  2020年9月,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好农嫂”牌农用微生物菌剂经相关检测机构鉴定,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74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2-03-10
 
 地区: 临汾市 山西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消费者
 科普: 监督 管理 消费者
 食品专题: 聚焦“3·15”消费维权 共促消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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