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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百某某水产冻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走私冻品被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3-18 08:21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珠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走私冻品的打击力度,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朝阳市场一楼的百某某水产冻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肉类制品,当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进口冻品120余斤,并查封其经营场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近日,珠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走私冻品的打击力度,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朝阳市场一楼的百某某水产冻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肉类制品,当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进口冻品120余斤,并查封其经营场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经查,涉案冻品有限公司在其冻库存放有冻品一批,包装标签显示经由国外进口,但经营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及涉案冻品“四证一码”(检验检疫证明、监管仓出库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和追溯二维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疫情防控等有关规定。
 
  本次行动是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其中一击。连日来,该部门深入推进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重点查办涉走私冻品违法行为,对冷藏冷冻库、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生产企业等重点场所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重点检查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和合法来源手续,以及经营者是否有录入“冷库通”、进口冷链食品是否加贴“随附追溯码”,督促经营者务必落实好进货查验以及索票索证义务。共检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445家次,发现问题128家,责令整改121家,立案3宗。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冻品不仅可能传播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还存在传播新冠肺炎疫情的风险,因谋取私利经营、运输、储存无合法来源进口冻品者,将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进口冷链食品法律责任风险提醒告诫书》的要求,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狠抓疫情防控,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将产品进出库信息录入“冷库通”,有效落实“冷库十必须”和“三专、三证、四不”要求,守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关口,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一以贯之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集中时间精力,强化监督执法,强化农贸市场、冷藏冷冻库、药店等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遏制疫情传播风险,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节选)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节选)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是指经营者在非设关地收购、贩卖涉嫌走私进口商品,自被查处之日起七日内,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情形。
 
  冷库十必须
 
  1.必须指定一名冷库安全员,监督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2.必须督促从业人员进行粤康码扫码及每周核酸检测。
 
  3.必须设立人员健康监测、物品检测消毒、环境监测消毒三本台账,并分别登记核实。
 
  4.必须确保进口货物入库前每件(独立包装)业经消毒。
 
  5.必须督促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并配置“两套衣服”供更换消毒。
 
  6.必须对作业区实行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管理。
 
  7.必须查验供货商(委托方)资质,并对贮存货物索证索票。
 
  8.必须在“冷库通”注册,并在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两日内填报出入库信息,确保可追溯。
 
  9.必须及时对搬运工用具进行清洁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10.必须配合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产品处置。
 
  三专、三证、四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严查“三证”,即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对进口冷冻冷藏肉类实施“三专”管理,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做到“四个不得”,即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均不得上市销售。
日期: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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