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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17 08:1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9日,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75元、罚款人民币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某网络平台上的康宝保健品专卖店购买的“东方同康宝®无蔗糖蛋白质粉(蛋白固体饮料)”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了原料“D-甘露糖醇”,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注生产企业为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外包材库发现上述被投诉产品的外包装标签3500个。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附录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残留量的规定,“D-甘露糖醇”的允许使用范围仅为“糖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领域,执法人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镇盛琦食品店经营含“氨氯地平”“盐酸二甲双胍”等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安镇盛琦食品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氨氯地平”“盐酸二甲双胍”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2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安县江安镇盛琦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113盒标称具有降压、降血糖功效的食品“金盛康牌福安之胶囊”“堂恒牌好康舒胶囊”和“净宝牌圣健元胶囊”,均无法查询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经送检,上述产品检出药品“氨氯地平”和“盐酸二甲双胍”。经查,该店以微信联系的方式,在“168保健品网”推销以上产品,主要销售给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治疗需求的老年群体。自2021年至案发,当事人共计购进470盒,已销售357盒,总货值10.17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降压降血糖药品,且主要向老年群体销售,销售此类产品的卖家,往往宣称无添加、纯天然,骗取老年人信任。老年患者食用含有此类药品的食品,不但贻误了疾病治疗,还会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危害生命。在食品安全执法稽查实践中发现,宣称具有降糖降压功能的食品往往涉嫌非法添加降糖降压类药品,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食用,一旦发现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含有醋酸泼尼松等化学成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洪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13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洪某某经营的门店购买到宣称“治疗风湿、腰椎颈椎疼痛”的固体饮料及压片糖果,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经对举报者提供的四款食品送检,结果检出醋酸泼尼松(激素类药品)、吲哚美辛(镇痛类药品)等成分。经外围调查取证后,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迅速对生产源头、中间委托商、下线销售代理展开全链条打击,一举破获以陈某某为首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团伙,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人,查获非法添加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等化学成分的涉案固体饮料及压片糖果共计1万余盒、半成品混合物760公斤。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涉案产品中非法添加的醋酸泼尼松为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品,吲哚美辛为非甾体抗炎药,长期或者大剂量使用,容易引起蛋白质代谢紊乱、股骨头坏死、肝肾功能损害等副作用,甚至危及生命。该案快速全链条查处,是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精神的体现,严厉打击了以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为载体的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某无证生产非法添加染色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胡某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成品牛肉(熟牛肉)118.1kg、生牛肉77.52kg、“洛阳旭日袋色”250袋、规格为25kg的焦糖色食品添加剂5桶等生产原材料和制作工具若干,罚款10.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胡某某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从事熟牛肉生产加工,现场有“洛阳旭日袋色”250袋及相关制作工具及生产原材料若干,无法提供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或小作坊登记证明。经查,当事人胡某某未经登记于2020年3月开始从事熟牛肉生产加工活动,其在生产过程中为使生产加工的熟牛肉颜色好看,添加有外包装标注洛阳市某化工厂生产的“洛阳旭日袋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登记许可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在生产的熟牛肉中非法添加着色剂等物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其产品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查办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日期: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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