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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食品经营者经查验无法得知采购的食品已超期,能否免于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24 08:1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咨询“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无法得知所采购的食品为超期食品,能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无法得知所采购的食品为超期食品,能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属于第一百三十六条描述的情形,不能免于处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1-23
日期: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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