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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3号(关于进口阿联酋骆驼乳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09 16:15 来源:海关总署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气候变化和环境部有关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输华骆驼乳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骆驼乳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气候变化和环境部有关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输华骆驼乳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骆驼乳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气候变化和环境部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输华骆驼乳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输华骆驼乳产品(以下简称输华骆驼乳产品)是指原产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以经过适当热处理的骆驼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乳产品,包括发酵乳和乳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骆驼乳产品生产企业经阿联酋官方批准或注册,在阿联酋官方的监督之下且符合中国和阿联酋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骆驼乳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骆驼乳产品提供原料乳的骆驼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集生乳前至少一个月,农场无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二)采集生乳时,农场未发现炭疽临床症状。
 
  (三)采集生乳时,农场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四)农场受地方主管部门监管。
 
  (五)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阿联酋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五、证书要求
 
  输华骆驼乳产品应随附阿联酋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骆驼乳产品应当符合阿联酋、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二)输华骆驼乳产品应当采用下述工序之一加工:
 
  1.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或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短时巴氏消毒HTST),或
 
  3.如果乳的pH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骆驼乳产品必须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标明企业注册编号。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骆驼乳产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日期: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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