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43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4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15 14:50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5类食品78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772批次、不合格14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5类食品78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772批次、不合格14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六虹桥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金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豆干(泡椒味),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莱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台州市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TIPO迷你蛋糕卷(草莓味),丙二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杭州嘉绿农贸市场竹香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天津市九州酱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玉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内黄县亿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皮,双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蛙类专项抽检中诸暨市客多多饭店购进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蛙类专项抽检中温州市鹿城区林巍巍餐饮店购进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蛙类专项抽检中瑞安市奕淋餐饮店购进的牛蛙,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蛙类专项抽检中永嘉县南城街道芋缘餐饮店购进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蛙类专项抽检中永嘉县东礼餐饮店购进的牛蛙,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蛙类专项抽检中义乌市古玥餐厅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七)吴兴赞成食府餐馆购进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吴兴赞成食府餐馆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八)舟山普陀源恒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九)杭州百乡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
 
  临海市永芳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晋江市志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记幼嫩紫菜,铅(以Pb计)(以干重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晋江市志灝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日期:2022-12-15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