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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23 13:19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404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和食品经营企业4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404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和食品经营企业4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赤壁市第五初级中学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赤壁市第五初级中学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09-04)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106230647,经检验,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赤壁市第五初级中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赤壁市第五初级中学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且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二、赤壁市南鄂高级中学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赤壁市南鄂高级中学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09-05)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106230653,经检验,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赤壁市南鄂高级中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赤壁市南鄂高级中学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且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三、湖北省黄冈中学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湖北省黄冈中学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09-14)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106230665,经检验,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省黄冈中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查,该批次豇豆供应商为湖北骏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湖北骏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70元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湖北省黄冈中学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且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四、松滋市桥头河酒厂生产的“小麦酒(散装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松滋市桥头河酒厂生产的“小麦酒(散装白酒)”(生产日期:2021-12-05)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003433346,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松滋市桥头河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没收不合格小麦酒(散装白酒)23公斤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松滋市桥头河酒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人为添加和生产酿造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如下:全面梳理生产工序并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加强酒曲和酒壶供应商的管理,加强环境卫生整治。
 
  五、通城县胡记小锅炉酒房销售的“高粱酒(散装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通城县胡记小锅炉酒房销售的“高粱酒(散装白酒)”(生产日期:2022-08-1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003433367,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通城县胡记小锅炉酒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城县胡记小锅炉酒房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供应商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日期: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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