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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之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1-03 10:40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各类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各类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漳州市芗城区郑某某烘焙店加工制作非法添加金箔(工艺铜箔)的奶油蛋糕案
 
  2022年6月10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芗城区郑某某烘焙店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4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区局移送的关于芗城区郑某某烘焙店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金箔(工艺铜箔)的情人节限定款奶油蛋糕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漳州向某坊食品有限公司的加盟门店,2022年2月14日漳州向某坊食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3个常温4寸蛋糕胚,当事人自行对上述蛋糕胚进行涂抹奶油并装饰。在装饰蛋糕过程中,当事人将金箔(工艺铜箔)直接撒在蛋糕侧面奶油上,与食用的蛋糕直接接触。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对剩余金箔做了报废处理。当事人共生产含金箔(工艺铜箔)的奶油蛋糕3个,销售1个给客户,销售价为58元/个,其余2个因未销售做了报废处理,货值共计174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如上行政处罚。
 
  金箔(工艺铜箔)既不是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被禁止添加进食品中。使用金箔(工艺铜箔)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必然受到法律严惩。该案的严肃查办,对当地的蛋糕制售行业形成较好的警示震慑,乱添加问题显著减少,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二 漳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6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1023箱食品和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30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件,对漳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核查。经查明:在该食品生产企业的仓库中发现堆放有1023箱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07/01”的食品,其中:(1)豆乳卷心酥,规格为2.5 kg,共计627箱;(2)大草原牛奶卷,规格2.5 kg,共计10箱;(3)奶茶卷,规格2.5 kg,共计366箱;(4)三明治肉松卷,规格为2.5 kg,共计20箱。当事人承认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对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不足,未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上述1023箱食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虚假标注为“2022/07/01”。上述1023箱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0460元,至案发时为止该批次食品尚未售出。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行政处罚。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反映出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和对食品安全的漠视。采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让食品“早产”,是食品生产领域较为多发的违法现象,这类违法现象甚至成为了食品业的潜规则。执法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案例三 林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2年8月25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工具封口机(型号FR-800)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1台,没收“风干牛肉干”包装袋1.2万个、“手撕牛肉干”包装袋9600个,没收原料风干鸡胸肉条450千克、半成品100千克、 成品“风干牛肉干”627袋和“手撕牛肉条”33袋、未寄出(含退货件)的快递包259件,没收违法所得4255.20元和罚款50.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5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设立加工场所进行肉干制品分装,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3月,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证照的情况下,购进风干鸡胸肉条858.5千克和大量的包装袋,通过网络定制食品标签(可贴)。将风干鸡胸肉条假冒牛肉干,包装成“手撕风干肉条”(20克/条)、“风干牛肉干”和“手撕牛肉干”(250克/包)。当事人包装的“风干牛肉干”加贴含有“阿坝州雪松牦牛肉干有限公司”等产品信息的食品标签;“手撕牛肉干”加贴含有“锡林浩特市巴音吉利木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信息的食品标签。上述两家公司与当事人之间均无合作关系,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上述公司名称及其产品标签信息内容。2022年4月1日起,当事人将上述分装的产品通过自设的淘特网店“牛将军零食店”进行销售。经统计该网店的销售数据,本案货值总金额36187.60元,违法所得4255.20元。
 
  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设立食品加工场所包装肉干制品的违法行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和将风干鸡胸肉干假冒牛肉干的以假充真违法行为的三种违法行为,存在有牵连关系,适用吸收原则,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最终,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近年来,食品电商消费模式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基本上可以做到“足不出户享受世界美食”。但是,网络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案的网店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在山东临沂,实际生产加工场所却在长泰区,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执法部门一直秉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执法理念,联合公安机关,一举打掉该问题食品加工窝点。
 
  供稿 | 执法稽查科、食品生产科
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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