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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1-18 16:5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223号),涉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223号),涉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文悦综合商店经营的圆椒(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文悦综合商店抽取的圆椒(甜椒)(购进日期:2022-07-29),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检验结果为0.13mg/kg,标准值为≤0.05m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47号的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文悦综合商店于2022年7月29日,从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朱文相蔬菜店购进圆椒(甜椒)(购进日期:2022-07-29)5kg,购进价格4元/kg,销售价格5元/kg,货值金额25元,截至检查当日已销售完毕,该商店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县市监不罚〔2022〕21号),该商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履行主体责任,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信息,索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文悦综合商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文悦综合商店在购进该批次农产品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提供进货凭证和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因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进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该商店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9月24日对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文悦综合商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将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情况通报乌鲁木齐县农业农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日期: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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