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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1-31 13:41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花生米(生),现将不合格花生米(生)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花生米(生),现将不合格花生米(生)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舟山市朱家尖杏飞干货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学院路325号一层朱家尖综合市场招标摊位的舟山市朱家尖杏飞干货摊经营的花生米(生),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2023年1月17日
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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