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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2-10 16:13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19大类食品233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用农产品。合格213批次,不合格20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问题、微生物污染问题、质量指标问题、兽药残留问题、其他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省市场监管局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19大类食品233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用农产品。合格213批次,不合格20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问题、微生物污染问题、质量指标问题、兽药残留问题、其他污染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问题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香溢川餐饮店的油条(加工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三明市梅列区星山餐厅的大圆盘(消毒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厦门市集美区曾天龙餐饮店的杯子(消毒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厦门市集美区曾天龙餐饮店的饭碗(消毒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标称福建省永泰县加蜜佳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8月1日生产的永泰李干(蜜饯),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古田中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县加蜜佳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局核实后,认可其提出的真实性异议,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三、质量指标问题
 
  (一)标称厦门市鑫常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16日生产的多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晋江市罗山丽萍食杂店。厦门市鑫常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标称厦门市鑫常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23日生产的古法瓜子(多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晋江市罗山丽萍食杂店。厦门市鑫常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标称晋江何味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4月12日生产的难吃的瓜子(焦糖味葵花籽),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福建泉州世纪创发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晋江何味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兽药残留问题
 
  (一)三明梅列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禾一乌骨鸡(W)(检疫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单位三明市康民禽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栋生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厦门永辉民生超市有限公司禹洲店销售的无骨条肉(猪肉)(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氯丙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厦门永辉民生超市有限公司禹洲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莆田市城厢区映山红赣湘楼饭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漳州市龙文区潮上楼餐饮店销售的大象拔蚌(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其他污染问题
 
  (一)惠安县王克强餐饮店的鱼碗(消毒日期为2022年10月29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惠安县王克强餐饮店的田鸡碗(消毒日期为2022年10月29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惠安县柯永飞小吃店的茶杯(消毒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新罗区花匠餐厅的盘子(消毒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三明市三元区点兵点将餐厅的凉菜碗(消毒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漳州市龙文区咏越餐饮店的白色小碗(消毒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漳州市龙文区一闻香迷宗蟹饭店的筷子(消毒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日期: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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