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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3〕1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2-15 11:35 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2023年全市继续开展种植业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以下简称例行监测)。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果业发展中心,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2023年全市继续开展种植业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以下简称例行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谋划,明确各级监测职能定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法定职责和基础性工作,也是采取主动性、针对性防控措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保质保量完成2023年例行监测工作任务。全年全市农产品定量监测仍按照1.5批次/千人的任务总量,分市、区县两个层级实施,市和区县按照0.5:1的比例确定监测任务量。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并实施市级例行监测。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区县级监测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委并组织实施。区县级监测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调整,突出地域特色,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监测参数可结合农产品进行调整,但要客观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市、区县两级例行监测样品品种中豆类蔬菜(豇豆、四季豆等)必抽,各区县豆类蔬菜(豇豆、四季豆等)生产主体实现抽样全覆盖。同时,继续将蔬菜、水果、茶叶和水产品中重金属残留纳入监测项目。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增加产地、“三前”环节和禁限用药物抽检比例,将小农散户纳入抽样范围。各涉农乡镇要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监管服务机构的督促指导。市、县两级例行监测任务量见附件2。
 
  2023年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工作要求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优化方式,确保监测工作科学性和时效性
 
  坚持随机抽样、科学抽样原则,做到快速抽样、快速检测、快速出结果,确保检测时效性。抽样应覆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主体、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主体,尽可能覆盖小农散户。原则上质检机构应自收到监测样品之日起15天内完成监测工作。如遇不合格样品,经确认后应于48小时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两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务必做到“凡有必报”,以便及时反馈受检区县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针对不合格样品,市农业农村委将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监测预警和检打联动
 
  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结果处理工作。要推进联合执法,依法处置抽检不合格样品。要根据上级部门和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监测结果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对问题多的地区和产品跟进开展禁限用农兽药、常规农药和非法添加物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协调配合和规范运作,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市级例行监测工作中,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抽样监测,特别是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环节的抽样检测等方面,积极支持和配合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同时,对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承担市级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与有关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等受检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受检单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李菁
 
  联系电话:89133703
 
  电子邮箱:cqnwaqc@163.com
 
  附件:
 
  1.2023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2.2023年市、区县两级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2月13日
 
  附件1
 
  2023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2023年,市农业农村委继续组织对我市主要生产及消费的种植业产品(蔬菜、水果和食用菌)、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以下简称例行监测)。为保证市级例行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任务承担单位
 
  2023年市级例行监测覆盖全市所有区县。种植业产品各任务承担单位及监测范围见附表1;畜禽产品监测任务由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承担;水产品监测任务由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监测范围由任务承担单位根据任务要求自行安排,并结合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确保监测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区县。
 
  二、监测时间
 
  农产品供给受季度、品种、地域等因素影响较大,2023年市级例行监测各任务承担单位可不按季度进行抽样,抽样时间可根据抽样地农产品实际情况灵活、多次进行。
 
  监测品种和数量
 
  市级例行监测计划共监测农产品样品13600个。其中,种植业产品样品12050个、畜禽产品样品1080个、水产品样品470个。
 
  (一)种植业产品
 
  种植业产品监测品种应为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品种,且所有样品均为鲜品。全年共监测种植业产品样品12050个(含公开采购3550个),其中蔬菜9860个、水果1835个、食用菌355个。各任务承担单位具体监测数量见附表1。
 
  1.蔬菜
 
  蔬菜监测品种主要包括绿叶菜类(叶用莴苣、油麦菜、蕹菜、芹菜、菠菜、芜荽(香菜))、甘蓝类(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瓜类(黄瓜、苦瓜、西葫芦、丝瓜)、茄果类(番茄、茄子、辣椒)、白菜类(大白菜、普通白菜、菜薹(心))、豆类(豇豆、菜豆)、葱蒜类(韭菜、洋葱、葱、蒜)、水生蔬菜(莲藕)、薯芋类(马铃薯、山药、生姜)等10大类产品。
 
  食用菌监测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杏鲍菇、草菇等。
 
  2.水果
 
  水果主要品种为柑橘、草莓、葡萄、桃、西瓜、梨、李子等。
 
  (二)畜禽产品
 
  1.监测品种
 
  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鸡肉、鸭肉)、禽蛋(鸡蛋、鸭蛋和鹌鹑蛋)和生鲜乳。
 
  2.监测数量
 
  全年共监测畜禽产品样品1080个(含生鲜乳30个、市级公开采购450个)。
 
  (三)水产品
 
  1.监测品种
 
  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主产或可追溯的养殖水产品,监测品种为大黄鱼、加州鲈鱼、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和鲶鱼等11种大宗水产品,样品必须能代表监测区县的水产品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
 
  2.监测数量
 
  全年共监测水产品样品470个(含市级公开采购250个)。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抽样范围:生产基地、“三前”环节(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市场。
 
  生产基地包括生产企业、种植基地(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大户)、屠宰场(加工厂)、散户等;“三前”环节包括产地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等;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在各抽样区县的生产基地、“三前”环节和市场抽样,以生产基地样品为主,且应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检查不足的补充。抽样时需在抽样单上备注生产基地的性质(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屠宰场、散户等)。“三前”环节抽样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市场补齐;因季度等客观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三前”环节和市场补齐;畜禽产品在生产企业、养殖场(大户)、屠宰场(加工厂)、“三前”环节(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和“三前”环节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或超市补齐。水产品在生产企业、养殖场(大户)、“三前”环节(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和“三前”环节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各类农产品在市场抽样作为补充时,样品必须能够溯源,即附带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在生产基地、“三前”环节和市场的抽样比例为7:2:1。每个生产基地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品种限抽1次;同种蔬菜水果1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不得进行单一品种抽样,每一品种抽样数量不得超过该种类抽样总数的20%。生产基地和“三前”环节的豆类蔬菜(豇豆、四季豆等)必抽,且各类别生产主体抽样全覆盖。
 
  2.畜禽产品
 
  禽蛋、禽肉在生产基地、“三前”环节和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均为3:1:6。猪肝、猪肉在生产基地和市场的抽样比例为4:6,生产基地抽样不足的,可在市场补足。原则上牛肉、羊肉抽样不足的,可抽取猪肝、猪肉样品补足。生鲜乳在运输车和收奶站的抽样抽样比例为5:5。
 
  3.水产品
 
  水产品在生产基地、“三前”环节和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6:3:1,生产基地和“三前”环节抽样比例,可根据抽样区县水产品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市场抽样数量不得大于抽样总数的10%。
 
  (三)抽样方式
 
  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协助开展生产基地和“三前”环节的抽样工作,并提供比抽样基地数原则上多一倍的生产基地名单,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抽样应覆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主体和绿色优质农产品获证生产单位。具体抽样时,所抽的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屠宰场、运输车、暂养池、批发市场等地点应具有代表性,监测地点要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能明确生产主体,尽量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不抽取来源不详的样品,做到样品可追溯。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2。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猪肉监测磺胺类和四环素类药物;猪肝、牛肉、羊肉监测β-兴奋剂类;禽肉和禽蛋监测氟喹诺酮类和酰胺醇类药物。具体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3。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4。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国家公告规定的禁限用农药,在限定范围内均为不得检出。重金属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进行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各承担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如检出的禁限用农药检出值达到0.5mg/kg以上,常规农药检出值达到限量标准20倍以上,或出现异常值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外,还应尽快将情况上报我委,由我委指定其他质检中心进行复检。
 
  (二)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β-兴奋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肝、牛肉和羊肉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2.禁用药物氯霉素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其中,禽肉:氯霉素≤0.2μg/kg;禽蛋:氯霉素≤1.0μg/kg;
 
  3.其它药物残留限量见附表5。
 
  (三)水产品
 
  1.禁用药物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0.3μg/kg;
 
  2.禁用药物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孔雀石绿和隐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AOZ、SEM、AMOZ和AHD各≤1.0μg/kg;
 
  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2.0μg/kg;
 
  5.常规药物酰氨醇类的判定限为甲砜霉素≤50 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的总量≤1000μg/kg;
 
  6.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的判定限为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
 
  7.常规药物磺胺类的判定限为磺胺嘧啶等12种的总量≤100μg/kg;
 
  8.重金属铅、镉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判定。
 
  七、复检
 
  为保证市级例行监测工作质量,市农业农村委指定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市级例行监测种植业产品其他任务承担单位的复检工作,承担市级例行监测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复检工作。每次市级例行监测工作结束之后,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技术单位随机选择市级例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复检。复检工作包括现场检查和样品复查,复查样品比例为该次样品总数的5%,具体复检时间由技术单位确定,但每次复检需在当次例行监测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八、监测结果报送和会商
 
  (一)监测结果报送
 
  1.各任务承担单位要坚持快抽、快检、快报。原则上监测工作应在收到样品后15天之内完成。如遇不合格样品,经确认后,应于抽样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两份)上报我委。
 
  2.市、区县两级例行监测结果除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件(含总结分析报告和监测结果汇总表)外,均采用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实时上报。
 
  3.2023年市级例行监测抽样、监测及数据上报工作11月20前完成。请各任务承担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前按监测区县汇总上报全年监测数据及总结分析报告。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确保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报送及时,按时完成任务,以免影响下一年度任务下达。
 
  (二)监测结果会商
 
  市农业农村委将适时邀请有关专家、任务承担单位和部分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有关同志,对季度、半(全)年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其中,第一、三季度以专家为主进行小范围会商,第二、四季度全市范围内会商),针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九、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区县、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3.当地监测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区县结果比较;
 
  (2)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4)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5)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6)原因分析;
 
  (7)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二)监测结果汇总
 
  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均使用统一模板(附表6—8),以便数据统计汇总。除上述表格必填必报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各类汇总表。
 
  十、工作经费
 
  (一)市级例行监测:2023年市级例行监测任务量及经费已由2023年市级农发资金下达,请各任务承担单位按要求执行,在“2022年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列支,专款专用。
 
  (二)区县级例行监测:工作经费由区县级财政承担。
 
  十一、其他要求
 
  (一)定量监测数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市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例行监测、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总量)样品量需达到1.5个/千人,按2022年统计年鉴中重庆市常住人口3212.43万计算,全市(市、区县两级)需定量监测样品48180个。市和区县按照0.5:1比例分别承担任务,即市级定量监测样品量需达到16060个,区县级定量监测样品量需达到32120个。市级定量监测16060个样品中,市级风险监测样品量为13385个(含市级例行监测样品12585个、市级风险评估样品800个)、市级监督抽查样品2677个(市级监督抽查比例占市级风险监测样品量的20%)。区县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任务量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人口数以2022年统计年鉴发布的2021年统计数据为准)。2023年市、区县两级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见附件2。
 
  (二)检测机构资质
 
  定量检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同时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CATL)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两个证书均应包含委托检测产品所有应检验项目及相应检测方法。
 
  市级例行监测:检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含购买服务)具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承担。
 
  区县级例行监测:各区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实施。
 
  (三)检测机构报备
 
  市、区县两级例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均须在监测系统上传相关资质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上传监测数据。各区县上报检测机构相关资质材料包括:
 
  机构简介;
 
  2.2023年监测任务合同;
 
  3.中标检测机构CATL和CMA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封面和骑缝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对应采购合同中的参数,分别在CATL和CMA证书附表中用醒目颜色将参数标注,以便核对。
 
  十二、监督检查
 
  (一)为确保例行监测任务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我委将适时、随机对例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抽样及检验检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为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承担2023年市、区县两级例行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2022年和2023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并接受市农业农村委飞行检查。
 
  十三、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判定以及质量控制。如有变动,我委将另行通知。
 
  (三)抽检样品编号各单位自行编写,但须保证样品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四)未经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市级例行监测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六)任务承担单位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黄永东,13452439091,654704245@qq.com;
 
  2.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武煊,89138930,19946812226,bioon@126.com;
 
  3.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徐凤,89183716,13883378365,cqsscz@qq.com;
 
  4.万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张乃华,58225117,18182293987,985997117@qq.com;
 
  5.涪陵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郭健,72234335,15223831590,843552920@qq.com;
 
  6.永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李红,13983647598,26359746@qq.com;
 
  7.江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安胜明,19922921526,55263193@qq.com;
 
  8.黔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王孝忠,79223368,18908278897,12561391@qq.com;杨丽萍,79223368,18183020358,940265924@qq.com;
 
  9.合川区农产品检测站,袁娅,17382307137,734419795@qq.com;
 
  10.璧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陈兵,15025375250,875309548@qq.com;
 
  11.南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杨力,13512311160,411945236@qq.com;
 
  12.城口县农业综合检测中心,贺青松,17783538859,494603227@qq.com。
 
  附表:
 
  1. 种植业产品各任务承担单位及监测范围、数量
 
  2.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3.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4.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5. 畜禽产品中其它药物残留限量
 
  6. 2023年第*季度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汇总表
 
  7. 2023年第*季度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汇总表
 
  8. 2023年第*季度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汇总表
 
  附表1
 
  种植业产品各任务承担单位及监测范围、数量
序  
任务承担单位
监测区县
全年抽样数量(个)
全年抽样数量小计
(个)
非主城区
主城区
蔬菜
水果
食用菌
1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奉节、巫山、巫溪、城口、永川、大足、荣昌、渝北、北碚
/
1400
300
100
1800
2
万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涪陵区、合川区、南川区、垫江县
江北
975
200
25
1200
3
永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长寿、璧山、铜梁、万盛经开区
南岸
975
200
25
1200
4
涪陵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黔江、彭水、酉阳、秀山
渝中
890
190
20
1100
5
江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巴南区、武隆区、开州、潼南
大渡口
890
190
20
1100
6
黔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
江津区、忠县、丰都县、石柱县
九龙坡
890
190
20
1100
7
合川区农产品检测站
梁平
沙坪坝
255
35
10
300
8
璧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綦江
高新区
255
35
10
300
9
南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云阳
/
175
20
5
200
10
城口县农业综合检测中心
万州
/
175
20
5
200
11
市级公开采购
另行公布
2930
500
170
3550
合计
9860
1835
355
12050
  注:1.各质检机构监测任务量与2023市级农发资金下达任务量一致;2.绿色优质农产品监测数量占抽样总数的20%以上;3.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各监测单位可根据监测地实际生产情况灵活调整抽样监测时间及抽样数量,但全年监测任务总量不变。
 
  附表2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
禁用农药(5种):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
限用农药(11种):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
常规农药(26种):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NY/T 761-2008或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113-2018或
GB 23200.121-2021
限用农药(1种):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常规农药(23种):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113-2018或
GB 23200.121-2021
常规农药(1种):阿维菌素
GB 23200.19或
GB 23200.20-2016或
GB 23200.121-2021
常规农药(1种):除虫脲
GB/T 5009.147或
GB 23200.34-2016或
GB 23200.45-2016或
GB 23200.121-2021
重金属(2种):铅、镉
铅:GB 5009.268-2016或GB 5009.12-2017;
镉:GB 5009.268-2016或GB 5009.15-2014
  注:各质检机构承担监测能力范围内的所有参数监测。
 
  附表3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品种
监测项目
参考检测方法
猪肉
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禽肉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366-2006)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和甲砜霉素、氯霉素)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农质发[2019]1 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禽蛋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366-2006 )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农质发[2019]1 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猪肝、牛肉、羊肉
β-兴奋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生鲜乳
硫氰酸根
生乳中硫氰酸根的测定离子色谱法(NY/T 3513-2019)
碱类物质
生鲜乳中碱类物质测定方法(MRT/B 7-2016)
三聚氰胺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GB/T 22400-2008)
革皮水解物
生乳中L-羟脯氨酸的测定(NY/T 3130-2017)
 
  附表4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
禁用药物氯霉素
按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1865-2016《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进行检测。
常规药物酰胺醇类(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
禁用药物孔雀石绿(包括孔雀石绿和隐无色孔雀石绿)
按GB/T 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阳性样品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证;或直接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进行检测。
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按农业部公告第783号—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常规药物磺胺类(包括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和磺胺甲噻二唑等12种)
按农业部公告第1077号—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按农业部公告第1077号—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
重金属铅、镉
按GB5009.12-2017《食品中的铅的测定》和
GB5009.15-2014《食品中的镉的测定》进行检测。
  附表5
 
  畜禽产品中其他药物残留限量
药物名称
残留标志物
动物种类
靶组织
残留限量(μg/kg)
判定依据
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家禽
10
GB 31650.1-2022
肌肉
100
GB 31650-2019
沙拉沙星
沙拉沙星
鸡/火鸡
5
GB 31650.1-2022
肌肉
10
GB 31650-2019
达氟沙星
达氟沙星
家禽
10
GB 31650.1-2022
肌肉
200
GB 31650-2019
洛美沙星
洛美沙星
所有食品动物
2
GB 31650.1-2022
肌肉
2
GB 31650.1-2022
诺氟沙星
诺氟沙星
所有食品动物
2
GB 31650.1-2022
肌肉
2
GB 31650.1-2022
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
所有食品动物
2
GB 31650.1-2022
肌肉
2
GB 31650.1-2022
培氟沙星
培氟沙星
所有食品动物
2
GB 31650.1-2022
肌肉
2
GB 31650.1-2022
甲砜霉素
甲砜霉素
家禽
10
GB 31650.1-2022
肌肉
50
GB 31650-2019
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胺之和
家禽
肌肉
100
GB 31650-2019
10
GB 31650.1-2022
氯霉素
氯霉素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组织及产品
不得检出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多西环素
多西环素
肌肉
100
GB 31650-2019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猪、牛、羊、家禽
肌肉
200
GB 31650-2019
磺胺类药物
兽药原型之和
所有食品动物
肌肉
100
GB 31650-2019
家禽
10
GB 31650.1-2022
β-兴奋剂类
β-兴奋剂类原型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组织及产品
不得检出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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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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