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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6期】关于近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4-14 10:01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关于近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1、北京酷辣奢族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不见不散远超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圣禾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玉鹏品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益嘉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市翠满楼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球球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众合天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晖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初色海鲜火锅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北京新世纪青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第四分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北京鸿运豫川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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