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6-27 16:42 来源: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3年,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依法查办一批“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等食品安全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3年,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依法查办一批“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等食品安全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海娜调味品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海娜调味品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海娜调味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海带丝(芝麻味)”标签上注明的“被委托方”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上述产品经抽检,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生产经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还对其他企业的名誉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持续打造更优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市高新区兰宝大药房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3月3日,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淄博高新区兰宝大药房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3月1日,根据线索,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高新区兰宝大药房在某网络平台旗舰店销售的黄金玛卡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随着电商、网络购物平台的发展,不法商家为追求利益,生产和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并宣称有“神奇效果”。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危害人身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依法严惩重处食品类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1月9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辉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1月3日,根据举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李某辉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鹿鞭牡蛎肽”产品8盒。经检验,上述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查,自2022年6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明知销售的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24小时自助无人保健品售货摊位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对生产经营者依照刑法定罪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烟台市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丁某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2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丁某玉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4月7日,根据线索,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丁某玉经营的“健康降糖馆”进行检查,对现场发现的“中华糖康参芪胶囊”“三清降糖王”两种产品送检。经检验,上述产品中含有化学药品成分“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均为降血糖化学药品,糖尿病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可能危及生命。本案当事人明知涉案产品存在问题,却在微信朋友圈及客户群宣传其经营的降糖产品“纯中药、无副作用”,吸引顾客购买获取非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对降糖、降压领域的“歪门邪道”予以严厉打击,提醒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警示食品企业时刻注意保障食品安全。
 
  五、烟台市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铭等四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系列案
 
  2023年4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孙某铭、李某晴、秦某以及姜某琪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系列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3月15日,根据举报线索,招远市市场监管局对招远市商业城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对孙某铭等四名当事人销售的减肥食品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减肥食品中均含有化学药品“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西布曲明有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本案当事人利用服装店、美容店等场所为掩护,采取网络平台以及微信群售卖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本案的查处,有力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六、泰安市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金无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4月27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金无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22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新泰市一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陈某金未经许可从事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条件是否达标,生产工艺、生产加工过程、原材料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莘县紫康大药店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5日,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莘县紫康大药店有限公司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4月19日,根据举报,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莘县紫康大药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多种声称壮阳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产品。经检验,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声称减肥、壮阳的食品添加药品成份或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日期:2023-06-27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