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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9-15 11:30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江苏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徐州市睢宁县岚山镇优特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睢宁县贸源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粉皮,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睢宁县贸源食品厂,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由于生产过程中添加过量明矾,致使铝残留量超标,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绿豆粉皮100袋,共计30公斤,货值475元,已销售95袋,共计28.5公斤,封存5袋,共计1.5公斤。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不合格产品指标超出标准值范围较小,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改正违法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绿豆粉皮5袋、没收违法所得117.5元、罚款6000的处罚决定。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睢宁县岚山镇优特食品店,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绿豆粉皮25袋,共计7.5公斤,货值190元,均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日期: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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