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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企标备案以及食品标签标中执行标准注事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2-13 08:1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关于咨询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企标备案以及食品标签标中执行标准注事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您好,
 
  我司获批一款软胶囊保健食品批件,批件属于北京公司,但是北京公司没有生产能力,只能委托河北的子公司生产。根据北京市和河北省企标备案要求,这种情况不能在北京和河北进行企标备案,只能进行企标公开。现在想咨询一下:
 
  1.《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委托方完成自我声明公开,但是河北省答复需要北京公司和河北子公司同时公开相应企标,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企标公开由北京公司还是河北子公司完成?
 
  2.如果北京和河北的公司都需要公开,两企业各自编号,产品标签的执行标准写哪个?
 
  盼复,非常感谢!
 
  答:
 
  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日期: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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