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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集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2-24 16:21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决策部署,持续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处罚与教育并举,压实主体责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社会文明,助力节约型社会建设。现集中公布第三批餐饮浪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决策部署,持续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处罚与教育并举,压实主体责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社会文明,助力节约型社会建设。现集中公布第三批餐饮浪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01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阴某中学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3年9月1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某中学的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学生在用完餐后,有部分食物未食用完便将其倒入泔水桶中,现场未见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经查,当事人虽然对学生进行了反食品浪费的宣传,但在监督环节没有更好的措施加以规范,致使浪费时有发生。
 
  当事人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警告行政处罚。2023年9月20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与该校开展了“小手拉大手,反食品浪费校企共建”活动,通过活动增强了学生节约粮食、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粮食的意识。经执法人员复查,该校目前已制定了防止食品浪费相关措施。
 
  02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涟水县高沟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6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高沟某饭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店堂一餐桌餐后存有大量未吃菜品。经饭店负责人陈述,餐桌上摆放着的大量未吃菜品为客人就餐剩余,客人已付款离开,在客人点餐和离开时,没有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其按需点餐,就餐结束时也未提醒其对未食用的菜品进行打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警告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反食品浪费的普法教育。2023年11月2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主动提示客人按需适量点餐,减少食品浪费。
 
  03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湖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4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湖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未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一包厢内餐后有10余道菜品未食用完。经查,服务人员在餐饮服务中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反而推荐加菜;在消费者就餐完毕离开时,也未提醒消费者将剩餐打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警告行政处罚。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合理消费、适量点餐、剩菜打包、禁止浪费”的宣传标语,并在餐饮服务中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04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盱眙某老鹅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盱眙某老鹅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警告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3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在大厅和包厢的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05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泽区高良涧某餐饮店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8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洪泽区高良涧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消费者点餐时,未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了明显的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警告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的普法教育,督促其落实制止食品浪费的主体责任。2023年11月13日、14日,执法人员两次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浪费。
 
  来源:执法稽查处
日期:2023-12-24
 
 地区: 淮安市 江苏
 行业: 餐饮
 标签: 食品 监管 餐饮
 科普: 食品 监管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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