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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2-02 08:07 来源:海关总署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关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下列检疫和卫生条件的爱尔兰种猪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关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下列检疫和卫生条件的爱尔兰种猪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关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检疫审批要求
 
  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以下简称爱方)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对输华种猪实施检验检疫。每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1批种猪。
 
  三、爱尔兰动物卫生要求
 
  (一)爱尔兰确认境内没有猪布鲁氏菌病、非洲猪瘟、古典猪瘟、口蹄疫、猪水疱病、猪捷申病,没有针对上述疫病接种过疫苗。
 
  (二)当爱尔兰发生了上述动物疫病,爱方应向所有利益相关方通报并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种猪。
 
  四、输华种猪农场的动物卫生要求
 
  (一)输华种猪的农场由爱尔兰官方兽医进行有效监管。
 
  (二)输华种猪的农场符合生物安全建设要求。
 
  (三)输华种猪的农场在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猪布鲁氏菌病、猪伪狂犬病、猪萎缩性鼻炎、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传染性胃肠炎和结核病。
 
  (四)输华种猪的农场在近3年内经临床检查、血清学和病毒学检测未发生过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五、输华种猪农场的疫病检测要求
 
  (一)输华种猪须在农场对下述动物疫病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临床检查结果须是健康的,实验室检测结果须为阴性。
 
  (1)猪痢疾:粪拭子病原培养或用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粪拭子病原。
 
  (2)猪布鲁氏菌病:竞争法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3)猪伪狂犬病:1:4稀释血清的中和试验或ELISA。
 
  (4)猪传染性胃肠炎:1:8稀释血清的中和试验。中和试验阳性时,用ELISA鉴别传染性胃肠炎病毒和猪呼吸道冠状病毒。
 
  (5)猪传染性胸膜肺炎:ELISA,或1:10稀释血清的补体结合试验(2型和8型)。
 
  (6)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ELISA,或1:20稀释血清的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或免疫过氧化物酶单层细胞试验。
 
  (二)上述动物疫病检测阳性的种猪应及时剔除,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种猪方可进入隔离场。若同一农场输华种猪总的疫病阳性率超过10%,则全群种猪不得进入隔离场。
 
  六、输华种猪的隔离检疫要求
 
  (一)种猪在输华前,须在批准的隔离场隔离检疫至少30天,不得与非输华动物接触。
 
  (二)在隔离检疫期间,须对输华种猪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在进入隔离场至少14天后按照上述第五条“输华种猪农场的疫病检测要求”进行动物疫病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种猪方可输华。
 
  (三)在爱方官方认可兽医的监督下,使用爱方批准的有效药物,对正在隔离检疫的输华种猪,进行体内、外寄生虫驱虫。
 
  (四)在爱方官方认可兽医的监督下,应对正在隔离检疫的输华种猪,使用爱方批准的钩端螺旋体病疫苗进行免疫接种;可对正在隔离检疫的输华种猪,接种爱方批准的猪细小病毒、猪丹毒杆菌、猪圆环病毒2型的疫苗。未经中方同意,不得注射除上述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
 
  七、出口前检疫要求
 
  在出口前24小时内,须对输华种猪进行临床检查。临床检查结果必须是健康的,没有传染病症状和外伤痕迹,适合运输。
 
  八、消毒、包装和运输要求
 
  (一)装载输华种猪的箱、轮船、车或飞机应清洁、卫生,并使用经爱方批准的有效消毒剂对其进行消毒。
 
  (二)在隔离检疫期间和运输途中所用饲料、垫草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三)输华种猪在隔离检疫期间、从隔离场运往出境口岸及运往中国的途中,不得经过与猪有关的严重传染病地区,也不准与不同收、发货人的动物相接触。输华种猪应在运至启运机场后的24小时内装机启运。
 
  (四)输华种猪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指定的路线,在规定的时间内运抵中国入境口岸。装载种猪的飞机飞往中国时,可经停第三国,但在第三国经停时间不得超24小时,且经停期间种猪不得卸离飞机、不得将其他动物、饲料和水运上飞机。
 
  九、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爱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日期:2024-02-02
 
 地区: 中国 爱尔兰 欧洲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中国 卫生 法规 食品 进口
 科普: 中国 卫生 法规 食品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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