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江西宁都一店主销售“三无”性保健品获刑

江西宁都一店主销售“三无”性保健品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5-11 14:09 来源:宁都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一店主因销售“三无”性保健品而获刑。
  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一店主因销售“三无”性保健品而获刑。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开始,尹某从添加的微信好友处购进“金伟哥”、“虫草伟哥”、“硬到底”等口服性保健品,而后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对外销售。公安民警根据另案线索对尹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搜查,并对相关口服性保健品进行了扣押并送检。经检测,送检的口服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获利10000元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购进无有效购货凭证和相关质量合格证明的口服性保健品,对外整装或分装予以销售,经鉴定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尹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获利等情况,以被告人尹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经营者须特别注意“源头把控”,购进食品时须查验有效购货凭证和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购进来历不明的“三无产品”而进行销售,否则将触犯法律受到严惩。食用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可能引发不良反应,广大消费者应增强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日期:2024-05-11
 
 地区: 西宁市 青海
 行业: 保健食品
 标签: 食品 保健品
 科普: 食品 保健品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