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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校园食品安全案例通报(第一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7-01 08:35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根据《福建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食安办〔2024〕1号)要求,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大中小学配餐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工作力度,严惩重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今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立案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为实现“依法查处一案、警示震慑一片”的治理效果,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根据《福建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食安办〔2024〕1号)要求,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大中小学配餐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工作力度,严惩重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今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立案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为实现“依法查处一案、警示震慑一片”的治理效果,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溪某幼儿园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28日,在第三轮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拉练检查中,对该幼儿园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存在留样标识不规范;案板、刀具混放不分;二次更衣室设置不规范;温度控制、紫外线灯设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散装食品未规范完整标明食品信息的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直至2024年3月18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存在留样不规范、操作间墙壁出现霉斑等问题。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坪某幼儿园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3年6月13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浦县马坪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食品安全员进行配备、培训、考核的行为,当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漳浦县马坪某幼儿园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没有真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仍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因没有落实有关规定,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能证明当事人有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的有关记录、照片等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6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港尾镇某寄托服务部案
 
  2024年3月13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港尾镇某寄托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寄宿在其经营场所内的85名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未履行进货查验,并因此向当事人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期限结束后,该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抽查某品牌生抽豉油的进货检验情况,当事人现场仍然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的供应商相关许可证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相关合格证明,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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