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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加强动物饲料中激素类兽药使用监管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7-17 17:08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姚忠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动物饲料中激素类兽药使用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18号建议的答复
 
  姚忠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动物饲料激素兽药使用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激素类药物使用监管和制定严格负面清单制度
 
  激素类药物是人和动物疾病诊疗的常用药物,但不合理的使用会给人和动物健康造成危害。为此,我部相继发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非泼罗尼及相关制剂用于食品动物》(农业部公告第2583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等公告,禁止性激素等多种激素类药物用于食品动物。
 
  为防范违规使用具有促生长功效的兽药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风险,我部发布了第194号公告,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生产和进口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不再核发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完成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兽药品种的质量标准修订,删除了促生长用途,仅保留预防和治疗用途。目前,我部批准的21类30种激素类兽药制剂,均严格规定了用法用量和使用范围,仅批准治疗用途,未批准促生长用途,不允许添加到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使用,不允许添加到商品饲料进行销售,有效满足了养殖疫病防控和动物疾病诊疗需求。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推动落实相关药物禁用停用要求,完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对报告的不良反应和其他风险隐患做好科学分析,及时修订调整不适应养殖实际需要或存在风险的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和用法用量要求,确保激素类兽药产品合理应用、质量可控。
 
  二、关于鼓励兽用中药等绿色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
 
  为推进兽用中药产业发展,我部相继印发《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6〕15号)和《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牧发〔2021〕31号),对促进兽用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和支持兽用中药研发应用进行具体部署。近年来,通过实施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优化人用中药转为兽用中药注册资料要求、简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流程,兽用中药生产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兽用中药新产品上市速度明显加快,一批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兽用中药产品上市并在畜禽养殖中发挥较好效果。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发挥兽用中药在防治动物疾病和促进动物生长方面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提升兽用中药产业发展水平,为畜禽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更好支撑。
 
  三、关于加强教育培训促进行业自律
 
  在加强激素类兽药监管的同时,我部积极开展兽药科学使用科技下乡等活动,组织专家赴养殖一线指导科学用料用药,鼓励各地同步开展科学用药宣教活动,发放用药明白纸等宣传资料,利用“兽药规范使用”公众号、“中国三农发布”媒体矩阵等平台,宣传禁停药物清单和使用危害。组织中国畜牧业、奶业、饲料工业、兽医、兽药、肉类等协会联合发出倡议,引导从业者强化自律意识,凝聚全社会科学合规用药共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大技术培训力度,更好利用视频直播等新媒体平台,创新宣传培训方式方法,提升畜禽养殖科学用料用药水平。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积极作为,引导从业者强化自律意识,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产业绿色发展。
 
  四、关于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针对使用禁停用药违法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均有明确规定,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等文件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也进行了界定。近年来,我部相继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等行动,要求各地设立投诉举报方式,严肃整治饲料兽药经营使用违法问题。2023年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中,共检查兽药经营企业、诊疗机构、规模养殖场23.8万家,发现问题1.3万个,立案2166个,及时查处饲料兽药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重违法行为,遴选发布了一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公安、药监等部门协作,坚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时严肃查处发现的饲料兽药相关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震慑效果。
 
  五、关于加强信息化监管和信息公开
 
  近年来,我部持续推进饲料兽药监管信息化。兽药监管方面,扩大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接入数量,实现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全覆盖;加强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建设,开发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实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信息等12个数据库向全社会公开,基本满足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各环节主体相关信息查询需求。同时,定期公布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兽药飞行检查结果等信息,要求地方主管部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处罚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饲料监管方面,依托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开展饲料监督抽查等工作,采取“双随机”方式确定被监督抽查对象和抽样人员,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抽检,实现监督抽查数据可追溯,提升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质效。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推进饲料兽药全程信息化监管,完善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等平台建设,加强数据管理与运用,提高监管质效;加强行政许可办理和行业监管信息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实施有奖举报,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积极性。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7月9日
日期: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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