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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管局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09 08:0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中用餐单位,人员集中、用餐量大,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为提高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加强对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的管理,降低风险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中用餐单位,人员集中、用餐量大,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为提高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加强对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的管理,降低风险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
 
  (一)要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要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合同(协议)期限。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对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要加强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约束,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并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列入合同(协议)终止条款。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等部门。
 
  二、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动接受集中用餐单位的管理。
 
  (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许可项目,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合同(协议)约定进行经营,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二)承包经营企业要依法依规配备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同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三)承包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集中用餐单位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一)要加强对本行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落实行业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
 
  (二)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健全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集中用餐单位依法合规组织开展食堂承包经营招投标、加强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对承包经营企业实施考核评价和管理。
 
  (三)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建立餐饮服务质量评议意见受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餐人员的投诉和建议,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四、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一)严格许可管理。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和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审查权限。
 
  (二)强化日常监管。对采取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要依法评定风险等级,按规定频次和检查要点严格开展日常检查,对风险高、有不良记录、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件)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加大抽检力度。要加强对“一老一小”重点人群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的抽检,分类实施重点抽检、跟踪抽检,发现问题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建立反餐饮浪费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倡导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五、强化应急处置
 
  (一)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
 
  (二)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突水平。
 
  (三)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指导、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二)对检查发现承包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承包经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管局
 
  2024年7月26日
日期: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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