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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22 16:35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陕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护民生”这一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扎实开展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持续优化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今年以来,陕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护民生”这一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扎实开展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持续优化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榆林市横山区翔源达酒水批发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6月13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榆林市横山区翔源达酒水批发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08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火锅店内放置易拉宝展架内容含有“北冬虫夏草啤酒 抗癌 抗糖尿病 提高免疫力 抗衰老和氧化”等。经询问商家,称此易拉宝展架由翔源达酒水批发部借场地宣传。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联系制作易拉宝展架及视频,在微信号发布文章及视频中含有“北冬虫夏草啤酒具有补肺益肾、抗糖化、抗氧化、抗癌防衰、滋补强壮的功效”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宝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宝鸡帝都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2月26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宝鸡帝都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罚没802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操作台上已打开使用的1袋复配消泡剂超过保质期,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12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在该食堂操作台上发现已打开使用的无铝双效泡打粉1袋、王守义孜然粉1袋、红烧酱油1桶、无标识的黑色液体1桶,操作台内存放的未开封的高活性干酵母1袋、食用小苏打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康市汉滨区百年蓉火锅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2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对汉滨区百年蓉火锅店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3224.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餐桌上粘贴宣传彩页内容含有“双十一 吃火锅 原价286元 会员价228元 充值500元留存300享 原价368元 会员价288元”,门口展架内容含有“爆炸*超值活动套餐 原价198元 现价108元;暖洋洋*锅物双人餐 原价208元 现价128元;双人精致套餐 原价212元 现价99元;四人聚会套餐 原价314元 现价158元”。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七日内提供上述套餐的原价销售票据,当事人均无法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陕西弘康精一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案
 
  2024年6月7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陕西弘康精一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批号为20220801的“陕科牌力平胶囊”192盒,罚没319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2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省级专项抽检监测核查处置任务显示,当事人2022年8月3日生产的批号为20220801的“陕科牌力平胶囊”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总砷(As)、总汞(Hg)项目不符合Q/SKY 0002S—2019《陕科牌力平胶囊》、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262盒,留样10盒,销售252盒,售价为32元/盒,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召回190盒,实际销售62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4-08-22
 
 地区: 陕西 中国
 标签: 监管
 科普: 监管
 食品专题: 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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