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剥去“外壳” 露出有害食品真面目 ——双辽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余某等11...

剥去“外壳” 露出有害食品真面目 ——双辽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余某等1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一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6-07 17:19 来源:双辽市法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0年至今,双辽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89件,121人,涉及多省市。双辽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和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更好地震慑和预防犯罪,双辽法院于6月1日对余某等1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20年至今,双辽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89件,121人,涉及多省市。双辽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和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更好地震慑和预防犯罪,双辽法院于6月1日对余某等1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份开始,余某购进“虫草鹿鞭王”、“虫草强肾王”、“冬虫夏草”等多种口服性保健品,并在重庆市金牛区某酒店内,雇佣工人燕某强等7人生产、包装上述多种胶囊类口服性保健品;此外,余某还购进片剂、成板的口服性保健品、外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组织工人对其进行装瓶、包装,打包后通过微信对外进行批发、零售。经吉林省某检测技术公司检验检测,余某团伙生产、销售的口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等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院根据被告人余某等11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等11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600000元至3000元不等。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的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敲响警钟,加强食品、药品生产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日期:2021-06-07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