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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9-12 08:19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4年“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营造良好节日氛围,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依据《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醒告诫办法》,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2024年“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营造良好节日氛围,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依据《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醒告诫办法》,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0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经营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
 
  02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做到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称重计价商品标价中重量计量单位应符合消费习惯;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平台点餐、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03
 
  各月饼、酒水等节日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防止“天价月饼(酒水)”等类似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倡导月饼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物美价廉的简装月饼。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混合销售其他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4
 
  粮油肉蛋奶果蔬菌等重要民生商品经营者和交易场所提供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得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或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商场超市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促销。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05
 
  酒店、宾馆、民宿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做好线上线下商品服务的明码标价工作。餐饮经营者不得出现“两套菜单”,不得出现“时令价”等模糊标价;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自制饮料要标明计量单位和价格。宾馆住宿场所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项目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6
 
  公园、旅游参观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旅游景点景区,要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严格规范景点内商店、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等行为。古装旅拍等摄影行业经营者提供服饰租赁、照片拍摄等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拍摄套装所包含的服装套数、底片数量、精修张数、加片费用等均应标示清楚,避免出现隐形消费。
 
  07
 
  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停车场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必须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出租经营单位要依法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08
 
  社区团购、外卖、网购平台等电商服务业经营者要树立诚信意识、合法经营,自觉明码标价,主动公示价格促销方案。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09
 
  行业协会和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坚决杜绝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要冷静处理,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与商家沟通协商或拨打12345(12315)电话投诉,依法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组织开展提醒告诫、行政约谈、市场巡查、监管执法等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日期: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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