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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9-18 15:4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
日期:2024-09-18
 
 地区: 河北 中国
 行业: 畜禽肉品
 标签: 肉制品 驴肉 监管
 科普: 肉制品 驴肉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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