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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日本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7-03-13 09:44 来源:商务部网站 
进口我国的食品,添加物,器具,包装容器以及玩具(以下统称「食品等」),一年的进口申报件数约186万件,进口重量约3400万吨(2005年业绩),我国的食料自给率约为4成(供给热量总和食料自给率。农林水产省「2005年度食料需求表」。

考虑到这些进口我国的食料等物品(以下简称「进口食品等」)的现状,厚生劳动省(以下简称「本省」)和检疫所于2006年,以没有设定残留标准的农药,动物用医药品或是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农药等」)为对象,设定了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可能性的标准,严禁销售超过此标准的食品,也就是所谓的「肯定列表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扩充进口时的检查项目,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的第28条的规定所实施的监视抽查,和法第26条规定所实施的命令检查等,以强化进口时的监视指导,和推进出口国对食品卫生管理措施的正常化为目的,对残留农药等触犯法第11条违反事例多的出口国为中心,除积极的要求了其采取食品卫生的对策以外,并对存在BSE等问题的出口国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关于这些方面,在2006年11月公开的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监视结果里面(中途报告),2006年4月到9月的速报值为,进口申请件数约92万件,进口重量约1200万吨,检查件数约9万5000件,达到了进口件数的10.3%,其中违反件数为629件。在此期间,对各出口国政府提出卫生对策要求达60件,2006年6月到8月,对出口日本的美国牛肉的35个设施进行了实地调查。
2007年,为了让肯定列表制度和现有的政策同样顺利的实施,除了扩充进口时的检查项目,确认在生产阶段的农药残留的防范措施以外,有必要的话在出口国进行实地调查。并且通过勘查2006年度法第28条规定所实施的监视抽查结果,重新考量检查项目,考虑倒霉毒等有毒害物质的违法事例(法第6条),和肯定列表实施以后多有违反农药残留(法第11条)等因素,对食品违反事例多发的出口国将要求其继续推进生产阶段的卫生管理措施。有关出口日本的牛肉BSE等安全问题,将通过实地考察和进口时的检查结果,重点的有效的确保检查体系,继续验证出口国政府对日出口体系的遵守状况。


1. 目的
本计划以通过重点的,高效率的,有效的推进监视指导的实施,来进一步提高进口食品的安全性确保为目的。

2. 本计划的适用期间
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

3. 有关进口食品等的监视指导实施的基本想法
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国内国外食品流通的各阶段,必须要有确实的措施。从这个观点看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需要出口国在从生产,制造,加工等(以下简称「生产等」),到进口以后国内流通的各阶段,都要有切实的管理措施。
本省及检疫所和海关等关联机构协力,进口食品等出口国的生产时、加工时、进口时、国内流通时等各个阶段,要有切实的监视指导,实施以下措施。
(1) 确认根据法第27条的进口申报等规定,以法第11条或者第18条的食品等规格基准为首的基本信息情报。
(2) 为了能够广泛的掌握多种多样的进口食品的卫生状况,按照法第28条的规定实施监视检查。
(3) 为了防止食品卫生上的危害,对违反法律可能性较大的进口食品,按照法第26条的规定实施命令检查。
(4) 有关特定的国家和地区,或者是由特定的对象生产出来的进口食品,为了防止发生食品卫生上的危害,根据法第8条或者是第17条的规定,实施禁止进口的措施。
(5) 对待反复违反法律的进口业者,以改善其违法原因为目的,根据法第55条第2项的规定将命令其禁止有关进口的业务。
(6) 为了预防出口国在生产阶段发生违反法律的可能性,通过我国的食品卫生规制的在京大使馆以及向进口业者提供情报、两国间的协议、实地调查以及技术协力等,推进出口国的卫生管理措施。
(7) 进口商作为食品事业者,有着自主管理卫生,推进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8) 被断定违反法律以后,除采取废弃处分等措施,同时对外公开违反事例,指导进口商,采取对策防止事件再发。
(9) 进口以后国内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道府县在设置了保健所的市和特别区(以下简称「都道府县等」)进行监视指导,检疫所和都道府县发现违反时,本省,检疫所
协力合作让进口商迅速实施回收等措施。
4. 考虑到产地的实际情况和其他状况,重点监视指导的项目
(1) 根据法第27条规定,确认进口申报
对于按照法第27条规定所申报的进口食品,必须不属于法第6条各号,第9条或第16条里面的食品等,不属于法第8条第1项或是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进口禁止的食品等,属于法第10条所规定的添加物并且符合其标准。必要时确认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出口国政府发行的证明,进口者的报告征收,并彻底遵守。
(2) 法第28条规定的监视检查
检疫所实施的监视检查,广泛监视多种多样的进口食品等的食品卫生上的状况,发现违法事例时,采取强化检查等对策。
① 本省为了重点的,有效的实施监视检查,可靠的根据统计学来作为检查数量的基本,考虑每个食品群类的违反率以及进口件数和进口重量的多少,违反内容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制定监查的件数和检查项目(以下称「监查计划」)。另外,为了着实的实施肯定列表制度,需考虑海外国家农药的规定情况,使用情况,被检出事例等来制定监查计划。
② 2007年的监查计划见附表1。
③ 检疫所为了实施监查计划的检查件数,需按照本省分配的检查件数来排年间预定,有计划的实施检查。
④ 本省在得到生产国和其他国家的食品回收以及有关健康受损等情报、通过发监视检查现违法事例、由都道府县的监视指导发现违法事例时,根据需要将指示各检疫所强化该当食品的检查。
另外强化农药残留检查,本省将考虑到出口国的农药残留的管理体制,通过统计学有信赖有依据的检出违反事例,提高该当进口食品等以及检查项目的监视检查频率,并持续一定的期间。
(3) 法第28条规定的监视检查以外的检查
检疫所根据进口申报的内容,初次进口时的检查,运输途中事故发生时的检查等,除了遵照监视检查计划以外,必要时实施进口食品等的检查。
(4) 法第26条规定的命令检查
对于违反法律可能性较高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大臣认定了有必要采取食品卫生上的危害防止措施时,每次进口时,将责令进口业者接受检查。
① 发动命令检查
下述违法可能性较大的情况时,将发动命令检查。
ⅰ. 在出口国和我国,发生了健康受损事例或是有发生此类事例危险性的同一出口国,或是同一制造商,加工业者生产的同一进口食品等,将立即成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ⅱ. 有关农药残留,如监查的结果显示同一出口国,或是同一制造商,加工业者生产的同一进口食品有复数违反事例的话,将成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② 解除命令检查
命令检查以后,以下违法食品等不会再进口我国的情况下,将解除命令检查,恢复通常的监视体系。
ⅰ. 出口国查明出事原因,针对此原因确立新体制,农药等管理状况和检查体制的强化,通过两国之间的协议,实地调查,进口时的检查等,确认了其有效性时。
ⅱ. 接受残留农药命令检查(不检出的农药除外)的食品等,如2年期间没有违反事例,且命令检查的实施件数在300件以上的对象,将暂时解除命令检查,之后通过统计学上合理的有信赖度的观点,提高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检查频率,一定期间内没有违反事例(但在该监视检查强化期间中,如有违反事例发生的话,将立即发动命令检查)。
(5) 法第8条或第17条规定的禁止进口措施
特定的国家和地区或是特定的对象生产的进口食品等,该进口食品的违法事例占整个检查件数的约5%以上;从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上看,有继续发生违法事例的可能;以上被断定为有必要防止这些损害人体健康危险性的时候,厚生劳动大臣将在听取医药、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采取严禁进口的对策。
(6) 收到海外发生问题等情报时的紧急对应
本省为了确保进口食品上的安全性,和有关机构合力了解国外的食品卫生情况,如我国有进口违法食品等危险时,将调查该食品等的进口状况,有进口业绩时,将指示或请求有关检疫所、都道府县等调查其流通、库存情况,以及必要时进口商采取的回收措施。同时指示检疫所强化检查。
5. 促进出口国的卫生措施
为了防止出口国在生产阶段出现违法的可能,将实施以下卫生对策以促进出口国家的卫生。
(1) 熟知我国的食品卫生规定
厚生劳动省的主业里,用英文公开了命令检查的对象,以及监查强化对象食品的违法事例,监视指导的结果等。同时也连接了有关我国食品卫生的规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英文版情报。
另外,向在京大使馆和进口业者提供这些情报,通过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协力机构实施的有关食品卫生规定的研修会等,让出口国的政府担当官员,出口国的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等(以下简称「生产者等」,都能够知道这些情报。
(2) 两国之间的协议,实地调查等
本省对于进口时实施命令检查的食品等之外,针对违法可能性较高的进口食品,对出口国政府,通过两国之间的协议,要求其追究违反原因、确立防止同一事例再发的措施、切实做好农场的农药使用管理、强化监视体系和实施出口前的检查,以推进卫生对策。
另外2006年进口的食品当中,含有霉毒或有毒物质的事例相继发生,2007年度将对这类违法较多的国家为中心,积极的要求其卫生管理对策。并且,为了顺利的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保障进口牛肉等的卫生,如需要在出口国进行生产阶段的卫生对策验证的话,将派遣专家前往该食品出口国,积极的对该出口国的卫生对策进行确认。

(3) 技术合作等
有关监视体制的强化,提高农药残留的实验检查技术,本省会根据需要向出口国提供技术合作。

6. 有关对进口商自主卫生管理的实施的指导事项。
作为进口商等食品事业者的职务,法第3条第1项规定,应该努力确保进口食品等的安全性,学习必要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实施自主检查等。
检疫所通过对进口商做出以下的指导,来促进进口商的自主卫生管理。
(1) 对于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
让进口商理解到,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以及提出卫生证明书等,既是责任也是义务。另外,为了促进进口商的自主卫生管理,根据进口食品等的违反情报、出口国的食品卫生规定、生产者的情报等,让进口商自主的努力确保食品安全性,在研修会时和进口申报时做出指导。
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见别表第2,对进口商所进口的食品等的原产国、品目等必要时做出指导。
而且,在实施规格标准的改正、检查强化、禁止贩卖等措施时,要向进口商提供情报。
(2) 实施进口之前的指导
对于进口商,根据对(1)对进口商采取的基本指导事项,从生产者那里拿到必要的资料,事前对该当食品的安全性,是否含有药事法(昭和35年法律第145号)中限制的药物成分等进行确认。特别该当食品假如是初次进口我国的话,同种类的食品如有违反的先例,需在主业和研修会上公布,让进口商提前和各检疫所进行商讨。
(3) 进口前的指导以及有违反事例时的应对措施
根据对进口商做出的事前安全性确认的结果,如发现进口食品等不适合法律条规时,将指导该进口商采取适当的对策,直至其改善问题以后再考虑进口。
另外,有关改善的结果,符合法律的书面证明等,根据需要进口样品等,对检查该食品是否符合规格标准进行指导。
(4) 实施自主检查
初次进口时,根据该进口食品等的成分规格和农药、动物用医药品和添加物等的使用状况,为了确认其是否符合法规,将指导其对于必要的项目实施自主检查。如今后继续进口的话,将根据其进口的频度,根据(1)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定期确认该进口食品等的农药、动物用医药品和添加物等的使用状况,参考同种食品的违反事例等情报信息,指导其进行定期的自主检查。
(5) 制作进口食品等的纪录并存档
为了随时确认进口商的进口食品等的流通状况,要努力切实的做好该进口食品等在进口时、销售时的纪录并存档。同时指导其在出现违法事例时,能够迅速向有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等提供有关信息。
(6) 正确标示
为了让进口食品等的标示内容符合国内的有关法令标准,进口商需向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等机关提前作出确认。
(7) 提高进口商、通关行业者以及保税仓库行业者的食品卫生知识
指导进口商、通关行业者以及保税仓库行业者积极参加检疫所和有关团体组办的研修会,让担当者修得食品卫生的有关知识,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7. 违反法规时的处理
(1) 进口检查等发现违法时
由检疫所的检查或是进口商的自主检查发现违反时,必须按照以下的手续,由受理进口申报的检疫所和本省或有关都道府县共同协力,让进口商迅速做好回收措施的同时,采取强化进口时的检查等。
① 违法食品等通关之前
检疫所向进口商发出废弃,载回出口国等指示。
② 违法食品等通关之后
管辖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等,对该进口商发出回收该商品的指示。
因此,为了让都道府县能够顺利的指挥实施商品回收,检疫所应迅速向本省汇报该违反食品进口时的组批,进口商的名称,所在地以及其他所需的情报信息(以下简称为「违法进口食品的有关情报 等」),同时为了能够让进口商切实的做好商品回收,本省将通报管辖该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
另外,如通关后的食品全部保管在保税仓库里的话,除了这些对策以外,检疫所会暂时指导进口商废弃、载回该违法进口商品,同时指导其听从管辖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的指示。
(2) 在国内流通的检查中发现违法的时候
已经流通在国内市场上的进口食品,在都道府县的检查中被查出违法时,本省接到该都道府县的联络以后,在接受检疫所提供该违法进口食品的有关情报的同时,将根据此情报采取强化进口时的检查等必要措施。
(3) 为防止事例的再发对进口商做出指导等
为了防止违法事例再次发生,检疫所对违法的进口商做出以下指导。
① 调查该违法食品的出事原因,断定结果以后立即向检疫所报告。如果过了3个月还没有断定出事原因的话,需指导其向检疫所汇报进展状况。
② 再次进口同一商品时,作出①的原因调查,确认问题的改善,必要时进口商进行实地考察,由出口国对违法项目做出检查,抽样检查等鉴证,并向检疫所汇报改善结果。
(4) 停止进口商营业的处分
本省从确保食品安全性的观点上,对于屡次违法的进口商,或是因违法事例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有造成影响危险的进口商,将本着改善违法原因、防止违反事例的再发,以及采取其他卫生上必要的措施为目的,根据法第55条第2项,责令该进口商禁止或停止营业(以下简称为「进口商的营业停止处分」)。
另外,本省按照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禁止该进口商的营业以及停止处分(方针),对于违反率超过5%、成为营业停止处分研讨对象的进口商,提醒其注意不能再反复违法。
(5) 对于谎报进口申请和进口违法食品等非法进口行为,检疫所将告发其违法的恶劣事例行为。
(6) 公开违反事例
为了明确食品卫生上所发生危害状况,根据法第63条规定,将把违法或违反法规处分的进口商(原则上包括接受了书面行政指导的违规进口商,但违规程度较轻、以及违规后立即做出了改善的进口商将除外)的名称、所在地、对象进口食品等违规情报在主业上公开、1~2周更换新的情报。公开进口商名称的同时,其改善措施的内容,违规原因等也将在确定以后公布出来。

8. 向国民提供情报
本省通过主业,广泛的向国民提供确保进口食品等安全性的情报和信息。
(1) 提供有关监查计划的情报信息
为了监视抽查指导能够顺利地实施,检疫所将通知进口商,通关业者以及保税仓库业者公开监视抽查计划命、令检查的发动、强化检查等信息。
同时本省也将公开监视抽查计划、发动命令检查、检查强化的有关情报。
(2) 公布按照本计划所进行的监视结果
监视抽查、命令检查、等进口食品的检查状况和结果概要,对进口商的监视指导以及结果概要;出口国实施卫生对策的状况以及其结果概要等;关于2007年度监视指导的实施状况,本省将在6月份左右公开发表。4月到9月的年间中途情况将于11月前后公开发表。
(3) 组织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的交流
通过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交流,以达到对计划的内容,进口食品的监视指导的状况等情报信息的交流。
(4) 其他
检疫所接受以一般消费者为对象的参观学习,希望在不影响业务的范围之内,让国民得以广泛的理解进口食品等的监视指导的现状。

9. 实施其他监视指导所需的事项
(1) 有关食品卫生的人才培训,资质的提升
本省对于检疫所从事监视指导和试验检查的食品卫生监视员,实施关于食品卫生的知识和技术的学习和研修。
(2) 检疫所对食品的试验检查实施点检
为了能够切实的实施监查,本省及检疫所将有计划的实施试验检查等业务管理上的点检和指导。
日期:2007-03-13
 
 地区: 亚洲 日本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日本 进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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