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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拟要求食品召回需在3日内通知消费者及质监部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1-11-16 15:3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纵贯线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已于今年5月份对新版本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近日,联合利华某批次茶叶被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稀土超标,随后公司才向社会发布有关声明。而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早在今年8月5号就已下发通知称其产品稀土含量超标。因此,媒体怀疑联合利华对消费者有“故意瞒报”之嫌。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三全速冻食品的召回上。

    类似的拖延召回事件接连发生,不免让公众怀疑食品行业存在质量安全“瞒报”的潜规则。

    现行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根据召回级别不同,需在3~7日内,由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没有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向社会及消费者公开召回信息。

    从现行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来看,企业向消费者“瞒报”召回信息与有关规定有一定关系,不过这种做法可能很快被明文否定。

    新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征求意见

    拟要求食品召回需在3日内通知质监部门及消费者

    国家质检总局已于今年5月份对新版本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新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产品信息透明及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有了明显改观,期待进一步规范所谓的食品质量安全“瞒报”的潜规则.

    相关链接:

    质检总局关于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现行有效)

    相关报道:

    联合利华问题茶背后:食品安全瞒报潜规则隐现

日期: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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