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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资质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2-08-23 11:2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对于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不管是宣传产品服务或者敲诈勒索,还是客观传播行业信息,讨论他们是否具有发布的资质没有意义,但咱们都有权力去质疑他背后的其它想法。只要追查到动机不良者切实的证据,完全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任何发布机构,除了质疑发布动机,还应该积极面对所曝光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伙伴网编辑注:近期接连发生多起民间组织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事件,针对这种现象有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官方,民间组织、个人、媒体都没有资质来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网友“hetaoren”也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资质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全文如下

  一条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传播链条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信息发布方(源)、传播途径(媒体、微博、消费者议论等)、消费者对信息的判断接受。

  现在我们对食品安全信息传播链的关注,主要针对前两条,即信息发布和传播途径,而对消费者的判断接受这一最重要的环节却相对轻视,有些舍根逐末了。

  一条负面消息曝光后,经常看到一些针对发布方资质的质疑,有的还对这种发布行为肆意扣上“非法”的帽子(食品伙伴网编辑注:网友“hetaoren”认为民间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并不违法,相关论述请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572800-1-1.html回帖)。而对曝出的“负面消息”却一味冷处理,殊不知,可信度高的证据才是回应谣言或邪恶动机最好的武器。单方面强调资质,容易让人误解反驳方在故意转移焦点或者说变相掩饰曝光的问题。信息发布的资质是什么?不就是贴上了一个“可信度更高”的标签吗。有了这种资质,并不等同他的一切信息都是百分之百可信,相反,没有这种资质,也不能说明所发布的信息都是在“胡说”。限制民间组织或个人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只会逐步瓦解自身公信力。

  另外,民间组织、个人、媒体,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他们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更像是一种社会舆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是食品生产经营机构被强制召回的依据,仅代表了非官方的一种声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信息。举例来说,一民间组织发布了某种食品的检测结果,在不考虑发布方动机和影响力方面,这种行为的性质同“任何一位消费者在微博上抱怨吃了某品牌的食品而导致拉肚子”是一样的,看到的消费者只能把这种信息当作一种参考。

  发布方欲获取更高的可信度(公信力),是在信息透明的前提下,通过其自身长期行为而在消费者人群中积聚的一种口碑,资质背景并不代表一切。因此,消费者所具备的独立思考能力以及对食品安全信息分析所具有的基本常识,决定了消费者大众对各种食品安全信息的接受程度,有效促进严谨客观的信息发布机构的口碑,时间久之,则形成其可信度(公信力)。

  成熟消费者独立思考的能力与咱们的教育方式有关,而掌握食品常识却取决于我们每个人的主动获取以及传播媒介的努力。

  对于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不管是宣传产品服务或者敲诈勒索,还是客观传播行业信息,讨论他们是否具有发布的资质没有意义,但咱们都有权力去质疑他背后的其它想法。只要追查到动机不良者切实的证据,完全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任何发布机构,除了质疑发布动机,还应该积极面对所曝光的食品安全信息。

    参与讨论请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572800-1-1.html
日期:2012-08-23
 
 标签: 服务 食品安全
 科普: 服务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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