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谁有资格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谁有资格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2-08-23 11:23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李仕麒   
核心提示:官方机构只有积极地面对食品安全事件,不掩饰、不遮丑,才能取信于公众。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管理,并积极地探索民间组织、新闻媒体、个人等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制度。

    食品伙伴网编辑注:近期接连发生多起民间组织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事件,针对这种现象有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官方,民间组织、个人、媒体都没有资质来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网友“李仕麒”也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资质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全文如下

  《证券市场周刊》8月9日晚上在其腾讯微博预告了即将出版的内容,称“本刊将三家国内葡萄酒上市公司的十款葡萄酒送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均检测出多菌灵或甲霜灵农药残留,有一葡萄酒农药残留是欧盟饮品标准的70倍”。8月10日在其新浪微博亦发布了相同的内容。网友转发表示,据称这三家公司是张裕、王朝、长城。但时隔多日,亦未见到正式刊发的文章,据说是被“该期纸质版刊物印刷完成后,被阻挡在印刷厂内”了。一篇没有正式刊发却通过微博预告形式告知张裕葡萄酒检出农药残留事件引发了国内葡萄酒行业的轩然大波。

  无独有偶,湖南省信用促进会在一个月前称多美滋等数款一段洋奶粉检出香兰素,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近日称多款方便面外包装荧光物超标。这些事件都如同一颗重磅炸弹,引发了舆论的热潮。

  关于互联网上报道的这几起食品安全事件,暂且不评论其中的是非曲直。近日某些媒体、论坛在讨论这些信息发布单位的资质。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角度来分析,上述的几家信息发布的单位到底有没有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在第八十二条中,又较为详细的阐述了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而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食品安全监测、警示等食品安全信息。”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农质发[2010]10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发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严格履行信息发布程序。”在第五条中详细阐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即“(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二)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三)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四)其它依法由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由此可见,不是所有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食品安全涉及到公众的健康,事关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一定要秉承着客观、及时、权威、慎重的原则。若出现瞒报、谎报、缓报等情况,不仅会使消费者“伤不起”,也会导致许多合法企业“很受伤”。

  但这并不是说,如民间组织、新闻媒体、个人等就可以置身于食品安全之外,恰恰相反,民间组织、媒体、个人等是参与食品安全活动的重要主体,这种主体性体现在积极地行使对官方机构、对企业的监督(举报)上。这种监督(举报)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是:

  第一,个人在微博上、论坛上吐苦水,比如“今天买到的某某厂家生产的牛奶,保质期内,打开道出发现呈豆花状”,或是“今天吃某某厂家生产的食品,吃出了苍蝇”等。如果抱怨的问题是客观存在,属实的,在发微博时@一下相关方(相关企业或维权机构等),问题可能很快就会得到解决,得到了相应的赔偿等。这其实是消费者行使了其举报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这个互联网发达的时代,这条微博可能更多的是给其他消费者做一种信息参考或是信息共享;当然,也有可能无意地将个别案例放大成为共性事件。

  第二,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这也是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的主要阵地。新闻媒体在秉承公正、客观原则的基础上,报道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信息或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能够使公众及时获得信息,作出应对措施。另外,新闻媒体亦有监督(举报)官方机构、企业等权利。但不能为了吸引公众眼球,提高点击量而沦为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工具。

  第三,民间组织发布的调查报告,这种报告可能会给官方机构在制定相关标准等方面带来积极的信息依据,亦有可能为谋私利,利用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敏感度,人为地制造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谓的食品安全信息,而引发公众的无端的恐慌。

  民间组织、新闻媒体、个人等如何有效地行使监督(举报)权,还有待于积极的探索。

  我国官方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具备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资质的官方机构)虽然具备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资质,但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有时候也不尽人意。例如,在2010年时,发生的上海熊猫乳品公司生产三聚氰胺超标乳制品事件,在查处8个月之后才对外公布案情,被指严重滞后。另外,2010年海南毒豇豆事件,亦使公众感觉到官方机构对食品安全信息存在着潜规则问题。而近期发生的今麦郎方便面酸价门事件,官方机构先通报后,指定的检测机构又撤回报告,使公众雾里看花。这些事件会导致官方机构的公信力下降,使公众对官方机构失去信心。因此,官方机构在食品安全事件中一定要扮演积极的角色,及时公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并及时澄清相关谣言等,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并与公众进行食品安全交流;另外,还要建立完善的民间组织、新闻媒体、个人等的食品安全监督(对官方机构及企业)机制。

  总之,官方机构只有积极地面对食品安全事件,不掩饰、不遮丑,才能取信于公众。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管理,并积极地探索民间组织、新闻媒体、个人等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制度。

    参与讨论请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574487-1-1.html
 

日期:2012-08-23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