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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7-02 17:05 来源:汕头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4年以来,汕头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现公布本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汕头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现公布本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
 
  南澳县后宅镇某海鲜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7日,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海鲜饭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南澳县后宅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7日,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龙湖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9日,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龙湖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9日,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我局将持续开展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继续聚焦制止餐饮浪费环节工作重点,通过紧盯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稽查、曝光典型案例、强化社会引导,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制止餐饮浪费的意识,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氛围。
日期: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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