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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3-07-24 09:42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安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将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近日,安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将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食品安全办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安全办报告。

    《预案》规定,全市将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检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各食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和有关方面通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预案》还规定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康市政府网站)

日期:201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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