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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将自2015年7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04-16 15:53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原文:
核心提示: 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为了提供消费者更明确的营养标示讯息,让大家可以选择更健康、均衡的饮食,预定于2014年4月15日公告“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自2015年7月1日施行(以产品产制日期为准)。

    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为了提供消费者更明确的营养标示讯息,让大家可以选择更健康、均衡的饮食,预定于2014年4月15日公告“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自2015年7月1日施行(以产品产制日期为准)。

    相较于现行的营养标示规范,本规定主要增修订重点包括:

    (一)将糖含量增列为强制标示项目,业者必须将产品中所含的糖含量(包含额外添加的,以及食品本身含有的,统统加总起来,进行糖含量标示)。

    (二)营养标示的格式由5种缩成以下2种计量方式,且均须以“每份”的热量及营养素含量标示,让消费者更清楚每一次的食入量:

    1. 每份及每100公克/毫升;

    2. 每份及每日参考值百分比(%)。

    (三)配合最新的民众营养调查结果,增修订热量及各项营养素的每日参考值,并增订1-3岁及孕乳妇两个族群的每日参考值,让消费者可以从每日参考值百分比的信息,快速知道自己所摄取的食品,其热量及各项营养素含量,已达每日所需的热量及营养素含量的百分比。

    除维生素矿物质类的锭状、胶囊状食品外,其余包装食品皆应依本规定标示。如于施行日起经查获产品未依本规定标示,则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同法第47条,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罚款;如标示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同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产品依同法第52条规定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者,没入销毁。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总说明及逐点说明”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6590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6591

日期: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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