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232号公告,预告订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标示相关规定”,拟自2016年7月1日施行。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一、 食品使用牛樟芝为原料时,食品业者应具备原料的详细加工或制造过程、规格及90天喂食毒性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上市前送“卫生福利部”备查。
二、 牛樟芝食品应依下列规定标示:
(一)于产品外包装应以中文加注“婴幼儿、孕妇、哺喂母乳者不宜食用”的警语字样。
(二) 于产品外包装明确标示原料使用部位为子实体或菌丝体及其培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