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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 贮存 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4年 第3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1-26 15:04 来源:山东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规定,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业、工地和农村等集体聚餐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规定,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业、工地和农村等集体聚餐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日期: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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