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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食品安全热点解读 福喜事件是一起食品安全事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1-14 15:3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缪链   
核心提示: “福喜事件”发生后出现了一些为福喜“喊冤”的声音,他们认为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涵盖的项目检测福喜使用的过期肉,结果都是合格的。但是,“检验合格”为什么救不了福喜?一起来看看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王守伟院长在“2014年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上针对“福喜事件”做出的的科学解读。
   
    1月3日,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的“2014年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上,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王守伟院长,针对福喜事件做出了科学解读。
 

 
    福喜事件发生于2014年7月20日,源于上海东方卫视播放的一则深度调查的“卧底” 新闻, 通过隐蔽的摄像头,观众看到了过期牛排与污染牛肉饼在加工环节被照常使用,这一事件的涉事企业就是美国福喜集团(OSI)上海分公司,随后福喜集团宣布从市场中收回由上海福喜所生产的所有产品。2015年初,福喜集团发表声明称,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举措深表遗憾,公司对产品进行处理,不应被解释为自认所主动召回的产品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 。
 
    “福喜事件”发生后出现了一些为福喜“喊冤”的声音,他们认为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涵盖的项目检测福喜使用的过期肉,结果都是合格的。但是,“检验合格”为什么救不了福喜?因为我们所有检验项目是有限的,它不能够涵盖我们食品安全全部的内容。
 
    王守伟院长指出,随着食品保存时间的延长, 食品(特别是生的肉类产品)会在微生物或酶等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劣变,但劣变的结果和产物是什么,对人类健康是否造成危害?在人类目前的科学和技术水平条件下还无法一一明确。因此,采用“保质期”的办法,是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福喜集团使用过期、回收原料用于生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款(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八)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发青过期小牛排重新使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而知法犯法,制作对内对外两本账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因此“福喜事件”是一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事件。
日期: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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