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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7-14 15:59 来源:农业部 原文:
核心提示: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及《2016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安排,我部决定开展2016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

  品种上以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为重点,项目上以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及非法添加物为重点,对象上以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地域上以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主产区为重点。

  二、抽查任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2016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详见附件1),明确了抽查省市、承担单位、产品名称、抽查批次、重点抽查地区、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等内容。各省在重点检测项目的基础上,可根据本省情况统筹兼顾其它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的抽样检测。

  三、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与方法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

  四、执法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结果报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请于8月31日前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及时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检测执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科学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重点抽查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主产区,找准问题、精准打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年度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执法监管的有力措施,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完成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不及时开展执法查处或执法查处不力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协作,发挥监管效能。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要建立固定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食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联系方式:

  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管处,联系人:邓程君;联系电话:010-59192694,传真:010-59193157,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检测能力评价处,联系人:邓强;联系电话:010-59199383,传真:010-59199387,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721室,邮箱:nongyezhijian@163.com

  附件:

  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2.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4.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5.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6.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7.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8.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9.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农业部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农质发〔2016〕10号.ceb
 

  附件1略

  附件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相关工作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抽样要求

  (一)抽检分离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填写《抽样单》(格式见附件5)。检测工作由各省级农业部门遴选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承担。

  (二)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格式见附件6)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格式见附件7)。复检样由各省级农业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禽蛋4℃)。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8),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省级农业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中的相关要求执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三、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检测工作结束后,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传真和邮寄给下达任务的省级农业部门。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附件9)传真和邮寄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合格检测结果告知

  检测结果合格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三)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四)复检要求

  复检由各省级农业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附件3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抽查城市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检测结果 mg/kg,µg/kg
结论
(合格或不合格)
备注
检测项目1
检测项目2
检测项目3
检测项目4
……
                       
                       
                       

 
附件4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抽样编号:             样品名称:                  填报单位(公章):

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启动核查处置日期
 
负责核查处置部门
 
处置状态(未启动/已部署/已采取处置措施/处置完毕)
 
处置完毕日期(未处置完毕可暂不填)
 
产品控制情况
1.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农产品、农业投入品:_____;(填是或否)
封存不合格或问题产品:    ;(填是或否)
召回不合格或问题产品:_____。(填是或否)
2.生产     公斤,货值     元;已销售     公斤,货值     元。
3.封存     公斤,货值     元;召回       公斤,货值     元。
排查整改复查
1.排查原因:    ;(填是或否)
 问题原因:                               
                                   
2.责令整改:_____;(填是或否)整改时间:       (开始)至       (结束),
 整改措施:                                
                                    
3.复查:   ;(填是或否),复查结果        ;(填合格或不合格)
如复查不合格又采取了哪些处置措施:
                                            
行政处罚情况
1.立案:   ;(填是或否); 作出行政处罚:   ;(填是或否); 结案:   ;(填是或否)。
 移送司法机关:             ;(填是或否,并注明具体机关名称);
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填是或否,并注明具体机关名称);
2.立案日期:        
3.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下达日期:         
 警告:   ;(填是或否);
 没收非法所得:       元;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   ;(填是或否);共计     公斤; 货值     元;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填是或否);         (填具体没收物品);罚款:       元;
责令停产停业:   ;(填是或否);(注意不是责令改正,是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填是或否);         (填具体吊销许可证名称); 吊销:   ;(填是或否);         (填具体吊销证照名称)。
4.结案日期:        
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备注
 
           



日期: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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