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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 闽政办〔2017〕4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5-10 08:29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原文:
核心提示:为整治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福建省食品安全水平,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到12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整治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到12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食品安全放心省的决策部署,通过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和集中整治,着力解决非法销售病死畜禽、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食品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和非法添加、小餐饮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隐患和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非法销售病死畜禽整治。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督促养殖、屠宰等场所按照要求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严格按照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畜禽检疫监管,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单位监管,严格落实肉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证验章制度。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病死畜禽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农药生产经营及使用整治。加大农药专项监督检查,深入农药生产销售单位,严厉查处无证(假证)生产农药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假劣农药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的行为,对农药中非法添加氟虫腈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开展监督抽检,公开曝光不合格农药及其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和假劣农药的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经信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突出问题进行清理,全面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大力整顿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对人为蓄意使用违禁渔(兽)药物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加强市场水产品抽检,严厉查处水产品销售中违规使用抗生素及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行为,规范水产品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食品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重点产品专项抽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抓好问题整改,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小餐饮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整治。以小餐馆、小吃店、小快餐店、小饮品店、农家乐等无证餐饮为整治重点,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清理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资质,进一步规范网络订餐的经营行为,做到线上线下餐饮服务水平一致,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菜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菜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指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食品摊贩)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进行自查自纠,开展集中检查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菜市场经营秩序,防堵问题食品农产品流入菜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在调查分析、清查梳理的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全面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验收,确保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6—9月)。各地2017年9月底前要按照整治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力量开展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拉网式检查工作,开展集中治理整顿,做到整治不留后患、打击不遗余力。
 
    (三)督查提升阶段(2017年10—11月)。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到位,防止整治不彻底、疏漏和风险隐患“回潮”现象。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对部分设区市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7年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整治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办公厅。下级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省直负责部门要将各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迅速行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听汇报,要直接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部署,科学安排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影响整治工作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整治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一线,指挥靠前,一个一个地方去督查,一项一项抓落实,全面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促进整治工作持续深入。要坚持重心下移,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再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清查,查找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监管环节、每一个重点部位存在的问题,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督查到位,落实到位,整改到位,不留工作死角。
 
    (三)严格责任落实。市、县(区)政府要将整治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加大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到有声、有力、有效。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主动发布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告诉公众事实真相。
 
    附件:1.打击销售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2.农药生产经营及使用专项整治方案
 
    3.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4.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专项整治方案
 
    5.小餐饮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6.菜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打击销售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决定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养殖、屠宰等单位按照要求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督促养殖户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规定,加大对养殖场业主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销售病死畜禽违法犯罪行为,做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饲养、屠宰和动物产品生产企业100%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记录规范完整;经检出的染疫、病死畜禽及其产品100%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的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率达10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城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单位食堂等落实肉品采购索证、肉品查证验章率达100%;公安机关对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及病死畜禽肉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率达100%。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畜禽检疫监管。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扎实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按照相关检疫规程的要求做好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报检畜禽要严格指定地点或到场到户实施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未免畜禽、未佩戴耳标畜禽以及染疫畜禽出场和调运。所有定点屠宰场(点)必须按要求派驻官方兽医,严把入场查证验物关,严禁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免疫标识的畜禽入场屠宰。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以及“隔山开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要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从源头上防止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伙食单位等肉品采购索证和查证验章制度。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畜禽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者履行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相关场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认真做好病死畜禽的报告、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加强对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确保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个月组织开展至少1次监督检查,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半年组织至少1次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监管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将有违法记录的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养殖场(户)、群众反映的不规范处理死因不明及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私宰窝点附近的养殖场(户)、城乡结合部等私屠滥宰多发区域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饭店和集体单位食堂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等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场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屠宰台账等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数量、屠宰日期、检疫检验证号、销售去向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切实做到屠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肉类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生鲜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发现在养殖、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非法经营、屠宰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以及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对于非法出售、屠宰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农业厅,将其列入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流通加工餐饮环节监管,严格规范生猪肉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非法屠宰肉品以及采购和使用病死肉等违法行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集中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震慑力。
 
    (六)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畜禽犯罪行动。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制售病死畜禽违法犯罪活动,侦破一批跨区域、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要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与农业、食药监、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健全完善案件移送,联合执法、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监管部门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办。
 
    附件2
 
    农药生产经营及使用专项整治方案
 
    为提高蔬菜、水果等主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决定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及使用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通过农药生产经营及使用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端掉一批假劣农药窝点,惩治一批农药和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努力实现高毒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和禁用农药隐性添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点监控农药生产经营主体现场检查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假劣农药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平台线上巡查。发挥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监管功能,落实农药入市经销备案审核制度,统一经营登记,建立和完善农药经营诚信档案、购销台账制度、实名购销制度,实现农药购、销、用流向可追溯。加强平台巡查和现场稽查,及时调查处理农药购销异常情况,强化农药流通动态监控。加强对高剧毒农药执法监管,对高剧毒农药实行一瓶一码、实名购买、全程追溯。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
 
    (二)推广科学用药技术。推广科学用药、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技术。扶持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建设统防统治示范片,带动全省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面积500万亩次。加大高效低毒农药、新型植保器械和施药技术的示范推广,强化宣传培训,指导农民科学用药、轮换用药、了解农药安全间隔期。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
 
    (三)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非法制售假劣农药特别是非法制售、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在农药销售、使用高峰期,认真开展农药执法检查,重点对用量大、有明显嫌疑、群众投诉举报以及近年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和产品进行执法抽检。严管严控高毒农药,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农药违法行为,将多次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防堵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劣农药流入农业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查处。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经信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
 
    (四)严格实施农产品检打联动。严格落实“两检合一”“检打联动”机制,针对风险隐患大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一品一策”行动,重点加强草莓、茶叶等2个品种的抽检力度,加大对相关主产区和生产主体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中涉及农药违法案件的倒查机制,抽检涉案农药,追溯查处非法制售假劣违禁农药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查处。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公安厅
 
    附件3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养殖和市场销售行为,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水产品生产经营违规使用兽(渔)药和非法添加等行为,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严密排查、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铁腕治患”的总要求,深入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突出问题进行清理,全面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大力整顿规范水产养殖和市场经营行为,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对人为蓄意使用违禁兽(渔)药物和非法添加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解决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水产养殖环节
 
    1.开展调查排摸,建立问题清单。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初级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走访调查,彻底摸清基数,将生产主体根据规模大小、区域分布等进行分类分区,做好立档建库、审核登记工作。
 
    2.组织执法检查,深挖问题根源。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对虾、大黄鱼、石斑鱼、鳗鱼、草鱼、鲫鱼、罗非鱼等品种和病害多发区域内水产养殖场、苗种场等重点场所,开展集中专项执法大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是否贮存或使用禁用兽(渔)药、未列入渔用品种目录的人用药或原料药,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随意弃置、销售病死养殖生物的迹象等。
 
    3.加强药残抽检,整治突出问题。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历史经验,抓住辖区内存在的重点隐患问题,对主要养殖区域水域环境、投入品和产地水产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积累监测数据,进一步核实确诊突出问题,找出隐患根源。对使用违禁药物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查处。对检测不合格或兽(渔)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初级水产品,一律实行封存,并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或检测达标后上市,防止不合格水产品流入市场。
 
    4.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主体责任。利用现有的条件和手段,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水产养殖、育苗等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养殖密度高、历次抽检中查出问题产品较多的养殖户,集中开展教育培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化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等,讲清违法生产经营的严重后果,普及提高养殖户守法意识和诚信生产意识。同时,组织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兽(渔)药企业和养殖病害防治专家走进渔村,开展宣传普及国标渔药知识和规范使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渔民活动,提高养殖户正确选择和用药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向生产经营户发放告知书、与生产经营户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户主体责任。
 
    (二)市场流通环节
 
    1.整治规范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以落实水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市、超市、实体店、冷冻库治理,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如实记录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保证采购的水产品来源可追溯。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2.开展水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在市场流通环节,对水产品重点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抽检检出率高的龙胆鱼、鲈鱼、明虾、青斑鱼、鲫鱼、桂鱼、鳗鱼、双壳类水产品等,重点监测孔雀石绿、违禁药物添加和抗生素药物(主要是氯霉素等),掌握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在风险监测环节,对监测任务中涉及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的,重点关注,采样时要注意收集。监测结果和监测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通报本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供详细监测信息和线索,以便监管部门进一步开展监督抽检。
 
    3.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水产品经营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水产品经营户。对于在监督检查或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特别是对销售过程中随意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专项整治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行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决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排查食品安全风险,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行为,做到涉事企业100%依法查处,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酒类、蔬菜制品、水产制品等加工食品的评价性检验合格率达到97%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督促企业自查整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抽检监测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企业、问题率较高的重点行业,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等重点对象进行自查自纠,抓好问题整改。自查中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年内完成辖区20%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抽查考核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实施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2016年查实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企业按20%比例实施飞行检查、对2017年本级及其以上部门组织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的飞行检查比例不低于30%。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到四个100%,即企业负责人100%约谈、原因100%查找、问题100%整改、整改情况100%复查。
 
    (三)开展产品抽检监测。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2016年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抽检,并着重加强对蜂产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糕点、饼干、肉制品、调味品、桶装饮用水、蜜饯、酒、茶叶、水产制品等重点食品的抽检监测力度。
 
    (四)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对抽检不合格或者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要依法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分析问题原因,依法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化解风险。
 
    附件5
 
    小餐饮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小餐饮和网络订餐的经营行为,决定开展小餐饮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小餐饮和网络订餐的经营行为,做到线上线下餐饮服务水平一致,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小餐饮单位
 
    以小餐馆、小吃店、小快餐店、小饮品店、农家乐等无证餐饮为整治重点,突出学校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医院周边、城乡结合部、城市主次干道、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重点检查小餐饮持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工和服务场所卫生状况、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等情况,重点清理和打击无证经营、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采购和使用无任何标识散装油、调味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二)网络订餐服务
 
    1.落实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网络订餐服务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核、主体建档、信息公示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清理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资质。重点清理查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含餐饮服务及食品流通许可等)、超核准范围经营的行为。
 
    附件6
 
    菜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菜市场经营秩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决定组织开展菜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菜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菜市场经营秩序,防堵问题食品农产品流入菜市场,确保场内场外菜市场食品农产品质量一致,保障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
 
    二、整治对象
 
    一是区域性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是农贸市场;三是生鲜超市;四是指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食品摊贩。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菜市场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菜市场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督促菜市场业主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二)开展集中检查执法。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检查执法,重点检查菜市场是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是否全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批发市场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是否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食品摊贩是否落实登记备案管理和进货查验等制度、经营场所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规范经营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经营行为,责令改正到位,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规范一个。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促进菜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规范经营、守法经营。
日期: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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