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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6-19 17:10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5月1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专家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8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
浙江省嵊州市春风茶厂:
 
  2017年5月1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专家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8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1.生产车间缺少必要的通风设施,可开启的窗户未安装防虫害侵入的纱网,车间内积尘藏污不洁净。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6.1条款关于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以及第4.2.4.4条款关于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2.车间更衣室缺少必要的更衣设施,个别洗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5条款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以及应设置洗手设施的要求。
 
  3.部分车间照明设施数量不足,暴露食品或原料上方的照明设施缺少防护措施。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7条款关于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以及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管理方面
 
  1.进货查验记录缺少粗制毛茶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的要求。
 
  2.未能提供采购的食品塑料编织袋生产厂的生产许可证。不符合GB 14881中第7.4.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1.未能提供原料库内存放的茶名“9375”(生产日期2017年5月12日)和茶名“A5孔”(生产日期2016年2月25日)的半成品加工记录。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具体控制参数没有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第14.1.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的要求。
 
  2.匀堆设备未按规定安置在准清洁作业区内,炒干机使用燃煤加热,添加煤炭的炉火门未与生产车间严格隔离。不符合GB 14881中第5.2.1.1条款关于生产设备应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的要求。
 
  3.生产设备不清洁,表面沉积积尘。不符合GB 14881中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方面
 
  1.未能提供分析天平、干燥箱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不符合GB 14881中第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2.提供的3份2016年度茶叶出厂检验报告,未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次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关于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的要求。
 
  3.未能提供产品留样及相关留样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
 
  1.原辅料、加工副产品(茶梗、茶末等)未按规定分区、分类存放,未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部分库房入口防鼠板较低或无防鼠设施。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8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及仓库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的要求。
 
  2.产品出厂销售没有记录产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销售日期等基本信息。不符合GB 14881中第14.1.1条款关于应对销售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6月23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日期: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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