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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糖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6-21 08:16 来源:四川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65号),涉及我省的1批次不合格食糖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65号),涉及我省的1批次不合格食糖产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6年第165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糖产品,抽样单编号:GC1600450474;产品名称:白砂糖;生产日期:2016-05-05;规格型号:300g/包;保质期:18个月;被抽样单位:一号店周道超市专营店;标称生产者: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不合格项目:色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情况
 
  在收到一号店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彭州局)移交了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并要求迅速启动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彭州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当事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确认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成都市周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白砂糖30包,共计9公斤,货值119.7元;已销售20包,共计6公斤;该企业于2016年9月20日将剩余10包主动退回厂家。彭州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彭州局于2017年4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彭州局于2017年6月5日决定对该企业免于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复查
 
  彭州局要求该企业在2017年4月12日至4月22日期间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召回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经彭州局复查,该企业现已整改合格(该企业已注销网店登记)。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9日
日期: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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