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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药监局关于对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 第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6-27 15:50 来源:陕西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监督抽检中,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2016年11月4日经营的豇豆,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监督抽检中,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2016年11月4日经营的豇豆,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16年11月11日,陕西省食药监局收到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2016年11月4日经营的豇豆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责成西安市食药监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查: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2016年11月4日采购不合格豇豆2公斤,销售 2公斤 。该企业发出了召回通知,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西安市食药监部门责成企业密切关注和收集消费者反馈的相关信息,一旦接到投诉或发现任何不良反应情况要立即处置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二、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免予处罚。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豇豆的来源,因上游供货商无购进票据,未能追溯到来源。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游供货商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上游供货商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造成企业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和整改情况: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放在独立框内,不存在交叉污染情况,销售现场无农药等药剂。
 
  目前,该公司在超市设立农残监测室,对每天购进的蔬菜类商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公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6月20日
日期: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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