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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8-14 17:07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69号),涉及天津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进行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6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禾煜马铃薯淀粉(抽样单编号:GC17000127511,生产日期:2016-11-17);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T 8884-2007《马铃薯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O:CCS1702171后,武清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7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现查明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食品销售企业,在天猫超市销售的禾煜马铃薯淀粉是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当事人分三次购进生产日期为2016-11-17的禾煜马铃薯淀粉150袋,分别是2017年1月2日,购进30袋;1月4日购进90袋; 1月10日购进30袋,共进货150袋,进价6.08元/袋,销售价7.8元/袋,至案发销售141袋,货值金额1170元,获利242.52元。剩余9袋由生产厂家召回,无库存商品。本案涉食品货值金额1170元,违法所得242.52元。由于涉案产品已销售且消费者已经使用完毕,库存产品9袋由生产厂家召回。
 
    当事人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禾煜马铃薯淀粉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为网络食品经营者,经复查其已经停止采购、销售该食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4日
 
日期:2017-08-14
 
 地区: 天津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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