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先生诉称,其在吴先生经营的淘宝店以每斤32元的价格购买了130斤野生河豚鱼干,支付价款及快递费共计4166元。郑先生收到河豚鱼干后,经查发现河豚鱼具有毒素,食用风险较大。为此,郑先生提供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文件,该复函中载明,河豚鱼类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郑先生认为,该食品可能具有毒素,且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吴先生销售河豚鱼干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用安全要求的食品”之规定,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